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民事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糾紛起訴流程怎么走起訴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的流程為:
1、 首先應提交起訴狀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原 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他訴訟費用。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糾紛起訴流程和費用一、民事起訴的流程和費用
1、原告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后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并通知交費;向被告送達訴狀和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等。
3、法院開庭審理,并依法調解或判決。
4、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15日內上訴,由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并調解或判決。
5、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則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6、具體訴訟費用的交納,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性質和訴訟標的金額來確定的,具體標準應按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執行。
二、民事訴訟中的打官司技巧
1、立案時以原告訴狀中確定的房屋、車輛價值收取訴訟費。
2、勝訴方已經預交的訴訟費可以讓法院退還,不用申請強制執行。
3、沒有被告的身份證號,甚至電話,法院也能立案。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為有明確的被告。
4、代理人可以沒有授權委托書。
5、簡易程序中當事人可以當場口頭委托代理人,由法院記入筆錄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權委托書。
6、不是誰都能當訴訟代理人。律師、近親屬、單位工作人員和特定單位推薦的人才能成為訴訟代理人。
拓展資料:訴訟請求。這一部分主要寫明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問題。如要求損害賠償、債務清償、履行合同、產權歸還等。訴訟請求應寫得明確、具體、簡明扼要。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方法》的規定,費用標準: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
2、1萬元-10萬元的,2.5%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
3、10萬元-20萬元的,2%;
4、20萬元-50萬元的,1.5%;
5、50萬元-100萬元的,1%;
6、100萬元-200萬元的,0.9%;
7、200萬元-500萬元的,0.8%;
8、500萬元-1000萬元的,0.7%;
9、1000萬元-2000萬元的,0.6%;
民事起訴的流程民事糾紛起訴流程為:
1、符合起訴條件的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起訴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
3、立案后送達傳票和訴訟證據副本;
4、開庭;
5、審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民事糾紛起訴流程 ,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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