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有。在工傷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劃分責任的。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因為職工違反操作規程而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職工的工傷賠償。這是說在工廠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
法律分析
1、直接責任者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其行為與工傷事故發生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人,如操作者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當班主管、工段長、班長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維修人員檢修后設備漏電等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輸送、運轉等設備維修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處理安全裝置;生產作業現場的違章操作現場主管、工段長、班長未及時制止等。
2、管理責任:凡受工傷的車間、部門承擔違章操作管理責任,崗位安全培訓責任,轉崗安全培訓責任,事故隱患未及時報告處理導致工傷的管理責任。
3、任何因違章指揮所導致的工傷事故由指揮者承擔責任。
4、重復發生的事故一般追究其車間主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5、無章可循所導致的工傷事故分為:
(1)未及時報告或未報告,由操作人員、指揮者承擔責任;
(2)報告給相關部門或負責人,而相關部門或負責人未及時處理或采取措施,由相關負責人或部門承擔責任。
6、機器設備突發性故障、缺陷所導致的工傷事故分為:
(1)因機器設備設計缺陷,材料不符所導致,由設備供應商承擔責任,設備驗收者承擔管理責任。
(2)如因設備操作不當,維護、維修不當導致,由機器的操作者或維修、維修者承擔相關責任。
7、隨意拆除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調整不當或安全裝置有故障而未及時報告,由于安全裝置拆除,管理者承擔管理責任,未經單位負責人許可,高危、消防危害未經安全主任、保安隊長書面批準,擅自加裝、改裝設置圖示,使用明火,隨意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作業場所等違章行為,由指揮者、工藝工序確定者承擔管理責任。
8、員工因違反安全常識如:上下樓梯、行走摔傷、關門被門壓手等,由受傷者本人承擔直接責任,但如因路面油污雜亂物品等因素導致,由路面污物雜物帶入者和路面清潔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公共部分由單位負責,生產車間內由車間負責人負責。
9、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所導致工傷事故,由違反規定的操作者及現場當班主管、班長承擔直接責任,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
10、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所導致工傷事故由采購者及驗收者承擔管理責任。
11、違反規章、程序進行作業或指揮所導致的安全事故,由違章作業或指揮者承擔直接責任。
12、無法明確界定的工傷應由單位進行調查分析確定,或向政府職能部門咨詢。
13、安全事故的界定責任是一項復雜的事項,往往并非某一個部門或人員是責任者。因此,以上的責任界定條款主要是原則性的分析,進行調查時要具體分析,實事求是進行確認,如出現異議,可向高一層管理者提出,由單位安全管理委員會裁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事故怎么劃分責任在工傷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其他事故是不劃分責任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其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事故責任怎么劃分在工傷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其他事故是不劃分責任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賠償存在責任劃分嗎工傷賠償沒有責任劃分。工傷不存在責任劃分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屬于工傷的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需要及時 申請工傷認定 和 勞動能力鑒定 。發生工傷后工傷過錯雙方責任劃分 ,需先去社保局確認單位是否為自己購買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勞動者在受工傷后,由國家和社會給勞動者或其遺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實行 無過錯責任 ,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基本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法律規定各自賠償,不實行過失相抵。若單位已 買工傷保險 ,可要求單位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若沒有,則需盡快搜集 勞動關系證據 ,一年之內申報工傷。《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