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的國家規定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擴展資料:
喪葬費和撫恤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執行火化區域批次前將亡故人員遺體火化并進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態葬的,在享受減免和補助措施的基礎上,再給予500元補助。
2、在死者家屬報告前反映信息的(死者死亡6小時內),給予1500元獎勵金;被反映對象為財政供養人員的,給予2000元獎勵金。反映信息經鎮社會事務辦核實準確30天后,反映信息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鎮社會事務辦公室領取獎勵金。
參考資料來源:蘭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
退休干部死亡后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1、喪葬費是指用于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喪葬事宜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的一次性費用。
2、因工犧牲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每月基本工資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的20倍發放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喪葬費5000病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每月基本工資的10倍進行發放,喪葬費4000。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公務員退休死亡后喪葬費一般情況下是兩個月的本人的工資,撫恤金是4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退休人員死亡怎樣計算撫恤金根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的通知》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擴展資料
撫恤金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后,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于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退休干部去世后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后銀行退休干部死亡補償金 ,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
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后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
至于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準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法律依據:
《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準;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后,《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