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一、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責任有沒有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 小區高空墜物車頂被砸,物業該不該負責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是不可抗力,物業不該負責。 如果是物業管理的可移動物品墜落,車頂被砸,物業應該負責。 《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為此,對于高空拋物及傷害事故物業管理部門可采取以下措施: 1、物業公司進行高空維修、清洗外墻面等高空作業時,做好防護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墜落,在作業工作期間樹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繞道行走或安排專門人員引導行人。 2、平時,物業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墻的檢查和日常養護,避免發生公共區域設施如外墻皮,公共區域玻璃,窗戶等物墜落造成對業主的傷害。 3、日常工作中,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讓小區居民能夠認識到從高空物是不道德不文明的行為,提高居民素質,從根本上杜絕高空拋物的現象發生。 4、一旦出現高空墜物傷害事件,物業公司要做好搶救傷員和現場保護區工作,依據現場情況及時報警,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 證據保全 工作。 5、對于一些高空拋物多發部位采用先進的攝像技術進行監控,以獲取事故的第一手材料和 證據 ,使物業公司處于主動地位等等。 二、高空墜物砸到車法律責任怎么界定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侵權責任 。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我國《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空墜物對于責任的認定,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么樣的,根據劃分的責任來具體協商賠償的問題,所以,在自己的車子被砸了以后,一定要先認定主要責任人是誰,這樣才能得到實際的賠償,而且對于當事人一定要做好防止高空墜物的措施,才能避免發生意外。
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6868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他人損害的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 法規 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 連帶責任 。理由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 證據 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 承擔連帶責任 ,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 侵權行為 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責任有沒有高空墜物砸車物業責任有責任。高空墜物雖然是個人違法行為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本應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但是物業公司負有管理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沒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補充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拋物物業有責任嗎高空拋物物業不承擔責任。高空墜物屬于個人違法行為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于物業管理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的范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舉證。
一、高空拋物物業有責任嗎
1、高空拋物物業不承擔責任。高空墜物屬于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于物業管理的范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舉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可能的危害有哪些
高空墜物的危害如下:
1、衛生保潔難度。業戶將垃圾果皮等隨手丟出窗外,破壞環境衛生,給保潔工作增加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了難度;
2、業戶投訴。容易引發業戶之間的矛盾,并引起投訴;
3、事故賠償風險。取證難是高空拋物的一大難題。物業公司做為管理方,每當高空墜物引發傷人或財產損失,往往會受到牽連,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
高空墜物砸車責任劃分是怎樣?高空墜物砸車責任劃分是怎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 侵權責任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責任人的定義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 (1) 侵權行為 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 賠償金 一般不包括 精神損害賠償 ,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法律如何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對于高空拋物,首先,如果能夠找到具體是哪一戶業主實施的拋物行為,家屬可以直接起訴該位業主及物業,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 實際情況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高空拋物的行為較隱蔽,難于發現,行為持續時間短等,即使有監控攝像頭,也難于發現實施拋物行為的具體業主信息,但是死者受傷的事實是存在的。故為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了維護死者的合法權益,只有要求物業承擔大部分責任,然后由不能排除責任的各位業主共同承擔部分責任。 高空拋物是法律中比較罕見的“法律責眾”責任。凡是無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要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給予補償。這是出于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減輕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了受害人的 舉證責任 ,避免受害人受到“二次損失”。
建筑物高空墜物砸車怎么辦建筑物高空墜物砸車怎么辦 我國 侵權責任法 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中明確規定: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高空墜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 妨礙通行 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責任界定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見,據我國有關規定,高空墜物砸到自己的車,對車造成損害的,其管理者無法證明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予被砸車者一定的賠償損失。一旦發現自己的車被損害,應該及時找到受害原因,對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得到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