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采用的手段來判斷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于誤導消費者來判斷;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擴展資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新消法規定商家欺詐行為有哪些?一、虛標價格
消費者小林在某商場鞋柜買了一雙號稱打3折的鞋子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店員告訴小林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鞋子原價500多元,打折后價格為190多元,小林買了鞋子回家穿時,發現在鞋子說明書上,粘著一塊“全國零售價150元”的標簽,后來調查懷疑,是被經營者撕漏了。小林投訴后,商家按《消法》退一賠二解決。
二、販賣假貨
例如販賣假“名牌”。
三、當不良商家的幫兇,以虛擬購物方式為商品刷出好評。從某種角度看,刷單行為是對消費者的欺詐,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采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
⑵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于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采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并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并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⑵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欺詐消費者行為
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后發現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不屬實,商家侵犯了消費者的什么權益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就是消費者的知情權。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包括完全不告知以及虛假告知的情形。
因此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此種情況應是侵犯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指的欺詐行為是什么?所謂欺詐消費者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的行為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解讀不以真實名稱銷售商品 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規定的有以下行為:
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