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的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要考慮以下三個條件:
(一)從主觀方面看,欺詐者必須具有欺詐的故意。
即欺詐者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產生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而與其進行民事行為,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意圖看,它側重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側重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的制裁,因而在故意這一要件的認定上,應當采取推定故意的原則,即由經營者承擔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詐的故意,應承擔欺詐消費者的賠償責任。《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即采取此種辦法。該辦法規定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該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二)從客觀方面的方法看,欺詐者采用的是欺騙的方法。
欺騙的方法有兩種:
(1)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告知虛假情況;
(2)隱瞞真相,即掩蓋和歪曲客觀存在的事實。筆者認為,作為經營者,應當負有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此義務。
(三)從客觀方面的后果看,欺詐行為造成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了對方當事人相信謊言,陷于錯誤判斷,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事實,即與欺詐人進行了民事交易行為。
簡言之,即消費者上當受騙,經營者欺詐的目的得以實現。例如,出賣人為了推銷假冒偽劣商品,誘使買受人購買,以花言巧語將假貨說成真貨,買受人信以為真,果然將假貨當成真貨買走。在此,如何理解消費欺詐的結果,可作一探討。
1、不管是誰實施詐騙行為,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詐騙的處罰,要根據涉案金額與犯罪情節處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詐騙罪處罰。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治安案件處罰。
2、各省市對此罪立案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查詢犯罪地標準參考。
對于欺騙消費者怎么處理?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在商品經營過程中,需要認真遵守誠實信用,不得欺騙消費者。如果欺騙消費者的,侵害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了其知情權。那么,欺騙消費者怎么處理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欺騙消費者怎么處理: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購買者可以要求三倍商品價格的經濟補償
如何認定消費欺詐行為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可以從3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用的手段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規定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個別消費者應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以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購買者可以要求三倍商品價格的經濟補償。
欺騙消費者怎么處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進行虛假宣傳行為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不僅需要負擔行政處罰的后果,還要對消費者進行相應的賠償責任。2018年實施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做出了修改。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以及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欺詐消費者缺斤少兩有什么罰款處罰呢?好像有幾倍處罰吧?欺詐消費者缺斤少兩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此外,還會依法給予如下處罰: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3、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欺詐消費者一般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吊銷營業執照,但是如果欺詐的金額過于多或者是情急嚴重的話會承擔刑事責任的,會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什么是消費者欺詐行為?消費欺詐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1,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夸大向消費者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對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介紹不真實,作出虛假或者使消費者誤解的宣傳。 2,依《 侵害消費者權益 行為處罰辦法》中第六條的規定,消費欺詐行為包括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對消費者數量欺詐 ;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