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普法內容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企業和個人對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非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承擔土地復墾責任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賠償金。土地損失補償分為耕地損失補償、林地損失補償和其他土地損失補償。耕地流失補償費標準按照實際減產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計算,企業和個人根據每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繳納相應的補償費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收回原土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合理建設期限確定補償期限。其他土地損失的補償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地上附著物損失的賠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土地復墾條例》第十九條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
2萬元/畝;
2.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 1、8萬元/畝;
3.
結構(附屬)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甘肅省規定占用耕地的賠償標準都有哪些規范性文件?急!!!!!!!!征用土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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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征用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三)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征地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布,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三、補償費的支付及監督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應當將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臨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1999年9月2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3月30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耕地保護、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審核和處理職權范圍內的土地權屬爭議工作。鄉(鎮)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員承辦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條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確認。?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全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等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必須持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調查、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持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省直機關、中央駐甘企業事業單位和跨市、縣行政區域的企業事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調查、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第七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因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依法改變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記內容的,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在30日內,向原批準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必須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原批準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進行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 (二)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等他項權利終止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注銷登記的。
第十條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權屬證明材料齊全的土地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申請必須及時予以受理。土地初始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土地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結。
土地登記機關或土地權利人發現登記內容有誤的,原土地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初始或變更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和耕地保護
第十二條 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蘭州市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蘭州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州、市(地區)、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耕地總量減少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土地后備資源匱乏的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十五條州、市(地區)、縣(市、區)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確定。
劃定的基本農田,由縣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建立保護檔案,依法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按相應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耕地開墾保證金。耕地開墾保證金按占用耕地補償方案確定的耕地開墾計劃分期返還。沒有條件開墾和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或用保證金抵交相應的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和耕地開墾保證金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地轉用報批時收取。耕地開墾費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十七條
已經辦理批準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收取土地閑置費,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主要用于開墾新的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依法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持土地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資料和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頒發土地開發許可證,依法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一次性開發國有土地5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100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批準土地開發的,應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訂土地整理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國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由責任人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根據土地被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等,由批準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復墾的土地,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
因地下開采造成農民集體土地嚴重塌陷,不能恢復利用的,除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外,比照征用土地給土地使用者予以適當補償。
第四章 建設用地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占用土地,以及蘭州市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涉及農地轉用的,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用地涉及農地轉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涉及農地轉用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二十二條 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征用前款規定數額以下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三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執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4倍補償,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至5倍補償,征用荒地、廢棄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棄耕地等按2倍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征用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用地的,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用的土地數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征用棄耕地、荒地、廢棄地等不予補助。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其中,公共設施按重置價補償。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未到產果期的果樹、未成材的用材樹按營造同種樹木費用的4倍補償;產果期的果樹按該果樹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成材的用材樹按當地木材價補償。征用耕地上壓有砂面的,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青苗補償費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當茬作物產值補償,無青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用、占用林地、草原、養殖水面的補償標準,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非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在征用土地公告后搶建、搶栽、搶種的不予補償。
征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經批準確需占用耕地的,征用土地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征地管理費。
第二十七條
以租賃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租賃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定年限。土地使用權租賃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租。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租或申請續租未獲批準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有效年限內,可以作價出資合資經營,或作價入股,形成法人股。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后,方可作價出資合資經營,或作價入股,形成法人股。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形成的國家股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并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
第二十九條
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補辦有償使用手續的,應當經具有地價評估資格的機構按規定進行地價評估。地價評估結果應當向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按省財政40%,市、縣財政60%的比例分成。設區的市可以根據實際確定與所轄區財政的分成比例。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墾,其標準以及繳納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耕地每年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鄉鎮企業用地1公頃以下,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1.5公頃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鄉鎮企業用地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1.5公頃以上3公頃以下,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三)鄉鎮企業用地2公頃以上,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3公頃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向村民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農區: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畝)以上1334平方米
(2畝)以下的,不得超過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畝)以上的,不得超過330平方米;
(二)牧區: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330平方米。
第三十五條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民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發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申請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的,土地登記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投訴,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辦理;給土地登記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土地登記申報者出具虛假文件騙取登記或涂改土地登記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注銷其土地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征用土地批準后,逾期不支付各項征地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每日按補償費用總額的1‰支付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利用職務之便,濫用職權,致使違法批地、低價出讓、處置國有土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無效,對直接責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的《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同時廢止。
土地復墾賠償標準是多少各地賠償標準不一樣,以沛縣為例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
《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及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五條 整村或10畝以上連片退出,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每畝(含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12萬元執行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進城入鎮購房(小產權房除外)的,按每畝15萬元執行。
零星退出的集體建設用地由鎮村先行組織實施,國土局予以備案,待連片10畝以上后,再按程序申報。
對違法占地建設的住宅、小產權房、工業用地不予補償。
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租賃集體建設用地開辦工礦企業的退出后的補償資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對沛委發〔2014〕32號實施之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按照當時標準支付土地補償款的,退出后的補償資金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單位)人所有。
第六條 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三)家庭戶口簿、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
(四)現有居住場所的證明材料;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的意見;
(六)其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擴展資料:
《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及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七條 退出集體建設用地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請求:請求單元(人)持請求材料向本地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提出請求;
(二)初審: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對于退出普遍修造用地一致舉行初審,經初審吻合沛委發〔2014〕32號措施決定的,由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構造領土所(分局)等有閉單元在15日內對于擬退出普遍修造用地舉行實測和現場考察;
決定宅基地和其余普遍修造用大地積,估計補充資本,在地方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公示后,由請求單元(人)與鎮當局、區(場)管委會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
(三)考查: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應自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之日起5個處事日內,將《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等有閉請求材料報領土局考查,領土局在7個處事日內對于申訴材料舉行考查,并對于擬退出的普遍修造用地舉行現場勘驗。經考查吻合本細則決定的,領土局報縣當局接受;
(四)接受:經縣當局接受后,由沛縣興田鄉村地盤整治有限義務公司與鎮當局、區(場)管委會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補充協定》;
(五)存案:自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補充協定》之日起15個處事日內,鎮當局、區(場)管委會該當制訂《復墾規劃》,精確復墾的地類、范圍、工程安排及資本運算等,報領土局存案;
(六)實行:《復墾規劃》經領土局存案后,各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構造本修造用地運用單元(人)完畢拆遷和復墾處事。經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初驗及格的,5個處事日內向領土局報送復墾名目查收書籍面請求;
(七)查收:自收到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復墾名目查收書籍面請求5個處事日內,領土局完畢復墾名目查收處事;
查收及格的,沛縣興田鄉村地盤整治有限義務公司7日內向鎮當局、區(場)管委會付出全額補充資本,領土局刊出退出的普遍地盤運用證書籍;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應自收到補充金7個處事日付出給退出單元或者部分。
參考資料:沛縣國土資源_關于對《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實施細則試行)》征
農村宅基地復墾補償標準有哪些以永嘉縣為例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根據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的《關于永嘉縣宅基地復墾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宅基地復墾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畝,但與周邊農田相連或聯合進行土地開發改造的,復墾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
1.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2.對已享受地質災害點搬遷、農房集聚、異地搬遷等政策,但對原宅基地未實施復墾的,政策處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村集體統一收回后,再由屬地鄉鎮(街道)組織宅基地復墾,工程造價由縣財政承擔。同時,按復墾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3.對新立項的宅基地復墾項目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
(1)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的,按照復墾新增水田面積30萬元/畝、旱地面積15萬元/畝給予補助(包含項目前期政策處理、安置、方案設計、測量、監理、施工、耕地質量評定及環評水保等相關費用,下同),補助款撥付給鄉鎮(街道)統籌分配使用。同時,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2)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一戶一宅”政策的前提下,鄉鎮(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選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安置用地原則不超出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復墾新增耕地面積核減安置用地面積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積30萬元/畝、旱地15萬元/畝給予補助,補助款撥付給鄉鎮(街道)統籌分配使用。同時,多余部分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干使用。
4.為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了加大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屬地鄉鎮(街道)應將5萬元/畝的獎勵資金按適當比例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原則上不低于20%,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營業)收入來源,具體由鄉鎮(街道)與村級自行協商,特殊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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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復墾補償標準農村宅基地復墾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
1、申請復墾宅基地必須在集鎮、城鎮規劃區外。
2、在地質災害影響區域外甘肅定西復墾用地賠償 ,不影響復墾后土地的管護利用。
3、申請復墾的宅基地具有合法權屬證明,除合法途徑取得的宅基地外,堅持“一戶一宅”。
4、申請復墾宅基地存在主體房屋,必須是土地變更調查確認的建設用地地類。
5、申請復墾宅基地界址準確,權屬清晰無爭議,不損害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
6、申請復墾宅基地必須是能拆除房屋并復墾成耕地的地塊。
7、土地權利人不再申請建新的,須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 農村宅基地復墾補貼不僅僅只是土地的補償,還有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一次性補償:1.2萬元每畝; 2、宅基地使用權補償:1.8萬元每畝; 3、構(附)著物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農村復墾是指農民為建造自有房屋而占(使)用農村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但是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壞,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廣義定義是指對被破壞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態系統恢復的綜合性技術過程;狹義定義是專指對工礦業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態系統的恢復。
農村宅基地復墾標準
(1)屬于避險解困的幫扶對象,符合農村宅基地復墾條件。
(2)主體房屋保留完整,現狀為建設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3)宅基地具有復墾為耕地的條件
農村宅基地復墾補償辦法
由鎮政府對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進行調查清理、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后,同時退地農戶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筑物。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補償標準
李河鎮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制定了《萬州區李河鎮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補償暫行辦法》,規范全鎮復墾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等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