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協議簽署后,后悔了!前期付的定金能退回嗎?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27日,李某與某商業連鎖公司簽訂《合作意向協議書》,約定雙方進行商業合作。該公司收取李某30000元定金,為李某在本地區域內預留經營合作名額;并約定2021年11月30日前補齊剩余款項55800元。李某于當日繳納30000元定金后,經過實地市場考察,認為被告提供的條件難以滿足自身要求,亦不適應當地市場環境,遂未交齊剩余款項。李某要求商業公司退還超出合同標總額20%的定金費用,商業公司拒絕返還。
辦案經過
李某認為這部分錢應該返還,但如何都想不通商業公司不返還的理由是什么,于是經北京大律地方運營中心的引薦,李某委托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希望天用律師能夠為他維護權益。
天用律師接到案件后,經專案組短暫的研討便開始了對案件的處理。通過核查案件資料、與客戶溝通,同時指導李某準備證據材料。同日將案件的起訴狀、證據目錄等立案材料準備完備,次日在網上立案。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一家大型綜合智慧律所
2022年3月25日,立案審核通過,2022年4月25日,天用律師聯系北京大興區人民法院,法院告知本案轉入訴前調程序。后輾轉多次終于聯系到本案的法官,法官通知2022年5月6日開庭調解。
因處疫情期間,天用律師和法官多次電話溝通請求網上開庭調解,經過多次溝通后,法官終于同意網上開庭調解。開庭前天用律師為李某做了詳細的庭前指導,先通過電話的方式告知庭審經過、法官可能會詢問的問題、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訴訟請求的依據,將調解的幅度與目標預期告知,讓他做好準備。
在天用律師精心指導下和準備之下,開庭時調解非常順利,2022年5月27日,李某與本案被告調解成功,收到調解書,對方同意退費,天用律師同時請求法官將李先生的賬號直接寫在調解文書中,商業公司直接將款項打到李先生的賬戶里,免去了因疫情期間對該法律文書的執行問題和后續再次聯絡給付兌現的問題,案件圓滿結束。
案件亮點
1、積極與法院溝通網上開庭調解事宜,客戶足不出戶,成功調解。
2、全面庭前指導,客戶開庭調解表現好、氣勢足,收到了客戶滿意的預期結果。
3、案件審理時間較短,快速調解成功。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客戶在與本案被告簽訂意向協議之初,預先支付的“定金”費用即為偏高,后客戶與本案被告溝通退款事宜,即可適用民法典該條款,而無需考慮任何解約事由。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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