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傷殘鑒定快嗎
傷情鑒定有一定的時間要求做傷殘鑒定快嗎 ,輕重傷鑒定一般出院后就可以鑒定做傷殘鑒定快嗎 ,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后三個月到六個月才能鑒定做傷殘鑒定快嗎 ,骨折有鋼板固定的并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后3-6個月才能鑒定,受理鑒定后7天內出鑒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成,需要補充材料的從補充完成當天另算。鑒定書由委托單位如交警大隊領取,殘疾等級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后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鑒定,但是大部分縣區等地方法醫人數少,只有2-3人,案件不急的、不能立案的如故意傷害未達輕傷的、交通事故未達重傷的經常要一個月才能出鑒定書。
一般傷殘鑒定與評殘多久可以去評?一般傷殘鑒定與評殘,從接受到出具鑒定報告起,一般不超過15天,這個是有明文規定做傷殘鑒定快嗎 的。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如治療未終結,節假日等那就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來看做傷殘鑒定快嗎 了。
做傷殘鑒定要多久幾天上述法條中對于治療終結做傷殘鑒定快嗎 的理解做傷殘鑒定快嗎 ,可以是基本治療期屆滿、無需繼續治療、或已經沒有治好的可能。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致人損傷做傷殘鑒定快嗎 ,3個月以后就可以評定傷殘做傷殘鑒定快嗎 了,但特殊情形還是得依據具體的治療情況來確定。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對傷殘評定的時間的把握,影響著傷殘評定等級,從而影響賠償款的獲得。一般發生事故主要是原發性損傷的,可在傷后1-3個月進行傷殘評定。主要包括組織、器官、肢體、顱骨、頜骨、肋骨殘損等。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影響容貌的,聽力、視力障礙以及脊柱骨折的,一般應在傷后3-6個月進行。在發生交通事故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在傷后6-9個月進行鑒定為最佳。而在對于事故造成顱腦損傷導致智力、精神問題的,如語言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等,進行傷殘評定的時間最好在傷后6-12個月。
傷殘鑒定好做嗎非常好做做傷殘鑒定快嗎 ,如果是刑事案件做傷殘鑒定快嗎 ,公安機關就能做。如果不是刑案做傷殘鑒定快嗎 ,可以到有資質做傷殘鑒定快嗎 的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勞動局里可以做傷殘等級嗎,鑒定要多久呢這個要看傷情恢復及傷情傷害的具體情況以及辦理手續的進度決定!
這樣說吧做傷殘鑒定快嗎 ,申報工傷一般60天內勞動局出認定與否的結果,傷殘鑒定在傷情穩定(醫療期終結)后進行--這個就要看具體情況做傷殘鑒定快嗎 了,有些長達一年半載的都有,甚至更長。傷殘鑒定資料上繳后60天內做出傷殘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天,把上述工作都做完做傷殘鑒定快嗎 了,資料繳給社保局,社保局在60天內將補償的錢打入個人賬號。
算算60+90+60=210天(這還不算你工傷醫療期間的時間)。所以很多傷殘從受傷到結案,長達半年或一年以上的非常正常。
在法院申請做傷殘鑒定需要多長時間可以做傷殘鑒定申請不是向法院申請的做傷殘鑒定快嗎 ,而是向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所申請做傷殘鑒定快嗎 ,申請以后符合條件正式受理的做傷殘鑒定快嗎 ,馬上就可以做鑒定,鑒定以后15個工作日左右提供鑒定報告。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傷殘鑒定評定原則: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評定時機: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評定人條件: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擴展資料
不同傷殘鑒定申請時間
1、交通事故傷殘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7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42條規定,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第4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在工傷事故的處理中,勞動能力的鑒定是由當事人提起的。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未提出而在訴訟中提出,鑒定后也就可能會出現要求重新鑒定的情況。當事人同時在法院起訴侵權人賠償自己,因為我國工傷保險賠償的數額還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訴后還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再次由法院委托作傷殘鑒定。
4、意外傷害傷殘
打架斗毆致傷的,在派出所作完筆錄后,要及時與派出所溝通作傷情鑒定或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指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鑒定,結果直接決定侵權人是否負有刑事責任。而傷殘等級鑒定是病情穩定出院后才能做的。
評定人義務
1、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3、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4、保守案件秘密;
5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6、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7、評定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傷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