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規劃中的鐵路外沿線三十米之內為鐵路建設永久性用地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土地不可能返還了。而此外的施工用地則是在施工結束后要歸還給農民恢復使用的,這屬于臨時用地。永久性的征地,與臨時用地的補償標準當然是不可能一樣了。永久性征用土地適用《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鐵路工程施工期間臨時用地制定出逐年補償的具體標準。標準為占用農用地的每畝應補償2300元,占用其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他土地的每畝補償1500元。山東規定,臨時用地應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繳納標準為梁場及預制場占地每畝1萬元,其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他臨時用地每畝7000元。在取土場用地補償方面,山東規定補償標準為農用地每畝3萬元,其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他土地每畝2萬元。取土場用地應繳納每畝1萬元的土地復墾保證金。 征收其他土地的 土地補償費 和 安置補助費 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如何確定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數額,標準是什么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等情況給與一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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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市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環境,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維護拆遷人、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市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域內列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法人實體;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五條 拆遷管理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拆遷人必須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全面完成拆遷任務。
第六條 符合居住條件的無照房屋只作貨幣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同類有照房屋評估價格的50%補償。
對有照房屋,但不具備居住條件或部分不具備居住條件的,由房屋產權登記部門重新審核認定后,評估作價貨幣補償。
對拆遷公告發布后突擊搶建的違法建筑,一律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第七條 在拆遷實施前,由拆遷人現場公示安置房源(包括擬建小區總平面圖、安置房源位置圖和戶型圖等)、拆遷政策要點(包括拆遷獎勵和補助標準、驗收程序等)、拆遷服務單位(包括拆遷單位、估價機構、拆除企業名稱、自律承諾以及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
政府安排的項目指揮部現場公示工作職責、工作人員姓名和原單位職務、聯系方式等。
對上述公示內容,由市棚改辦負責監督。
第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按本辦法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九條 對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根據產權調換總面積按1200元/㎡計算,由拆遷人向拆遷管理部門交納其總額10%的拆遷保證金。如拆遷中未出現任何問題,則該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全額予以返還。
對給予貨幣補償的,由拆遷人按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測算的數額,將補償資金足額存儲到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監管使用。
第十條 拆遷管理部門加強對拆遷承辦單位的日常工作管理,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做好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產權調換辦法
(一)拆遷私有產權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產權證載明面積(必須與實際建筑面積相符,以下簡稱原面積)拆一還一。其中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選擇多層樓房底層和頂層的(一層為車庫的,以二層為底層;二層為營業的,以三層為底層;頂層建閣樓的,以下一層為頂層),原面積部分不結算樓層差價款;選擇其他樓層的,結算樓層差價款。其他樓層與底層或頂層的差價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150元。
原面積小于最小戶型45㎡的住宅,償還時按最小戶型安置,補差面積享受每平方米1200元價格。
原面積在65㎡以下、擴大面積在5㎡以內的,享受成本價格(1200元/㎡),超出5㎡以上的部分按實際銷售價格每平方米優惠5%交納房款。
原面積70㎡以上,產權調換時需擴大面積的,不再享受成本價格,可享受每平方米優惠5%的價格。
(二)拆遷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建筑面積拆一還一,且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結算差價(房屋重置價格和房屋建安成本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確定并適時公布)。
“小門臉、大進深”類的非住宅房屋,超過回遷一層進深的實行立體償還。需擴大面積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繳納擴大面積款。
“院內用于經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標明使用性質為住宅,但持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正在營業中三個基本條件,實際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并且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標明營業地點與房屋所有權證一致,被拆遷人要求安置營業用房的,在小區內一層營業房屋進行安置。合法產權證照注明的建筑面積實行拆一還一,由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結算差價(房屋重置價格和房屋建安成本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確定并適時公布)。回遷時需擴大面積部分,按院內一層房屋市場價格結算。
對有嚴重污染影響周邊環境、不適宜回遷安置的生產經營性房屋,予以貨幣補償。
(三)對房屋產權證載明使用性質為住宅,實際用于經營,且位于主次干道兩側的房屋,拆遷時要求產權調換到非住宅房屋的,無論本人經營還是出租他人經營,均應同時具備持有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和正在營業中三個基本條件,且實際經營一年以上的,按非住宅房屋對待。
(四)臨主次干道用于經營的住宅房屋或宅店合一房屋中,居住面積不超過整體房屋面積30%的,回遷符合非住宅條件的,可以整體回遷非住宅。
臨主次干道的住宅房屋未用于經營的,在臨街予以安置。
(五)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由承辦單位組織并在拆遷管理部門和項目指揮部工作人員監督下進行抓號。該程序在拆遷區域內95%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到場即可進行,對已通知而被拆遷人未及時到場的,按放棄權利、自動選擇末尾順序號處理,被拆遷人按所抓到的順序號依次在未被選取的安置房源中選取房屋。
第十二條 對于住宅或非住宅不在所有權證面積之內的全封閉陽臺、走臺、樓梯,按1:1標準補償安置;半封閉陽臺、走臺、樓梯按2:1標準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貨幣補償辦法。
(一)對棚戶區改造拆遷范圍內選擇貨幣補償的,具有產權證的房屋,按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二)對產權證載明的使用性質為住宅,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且具備營業執照、納稅證明、正在營業中三個基本條件和實際經營一年以上的,按非住宅房屋確定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三)被拆遷房屋的棚廈為磚結構的,按100元/㎡標準給予補償;其他按30元/㎡給予補償。
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如標高超過1.5米的磚圍墻、鐵制大門、菜窖應給予適當補償。
(四)被拆遷人產權調換面積小于原面積,剩余房屋面積按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五)住宅房屋承租人未在拆遷管理部門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減少50%的搬遷補助費。
(六)在拆遷區域內的養殖廠、冷凍廠、孵化廠等手續齊全且至少經營一年以上的,以及種植農作物、經濟作物的,均由相關部門確認并確定補償標準后,給予適當補償。
(七)在棚改區塊內,已經關停的國營或集體企業廠房和地面附著物,按市場評估價格貨幣補償。
第十四條 對特困戶和低保戶具有產權證的房屋,按原面積拆一還一后,達不到最小戶型45㎡的,拆遷人無償為其擴大4㎡面積。仍達不到最小戶型的,補差面積享受成本價格。還需擴大面積的,5㎡以內享受成本價格,再超出部分,享受每平方米優惠5%價格。
對特困戶、低保戶的確認,以市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手續為準。
第十五條 在棚戶區內,為滿足回遷需要,拆遷人必須設計建筑面積為45㎡、55㎡、65㎡、65㎡以上基本戶型。
設計圖紙確定后,由拆遷人報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未經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拆遷人不得變更設計圖紙。
第十六條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每戶600元標準給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每戶給付往返的搬遷補助費,即1200元;結合過渡期限按每戶每月300元標準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回遷的,繼續發給臨時安置費,自逾期之月起加倍發給臨時安置費(出租他人居住或經營的除外)。
房屋出租他人居住或經營的,由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按每戶600元的標準給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第十七條 拆遷正在營業的非住宅房屋,停業損失以被拆遷人在稅務機關上年繳納稅額為標準,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八條 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1)被拆遷人不得拆除屋內設施如暖氣片、門窗等。否則,被拆遷人須按市場價格給予賠償或恢復原樣。(2)約定回遷面積不得改變,如有改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規定解決。(3)約定回遷位置不得改變,如有改變,拆遷人必須根據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回遷面積和回遷位置,按樓房銷售價格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標準、搬遷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拆遷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的復核或復估結果有異議,確需進行技術鑒定而被拆遷人未申請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條 對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由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下達15日后,由市政府組織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建設局、拆遷辦、拆遷人、拆遷承辦單位、公證處、信訪辦等進行強制拆遷。
市拆遷辦牽頭組織公證處、拆遷人等清點、登記現場物品,并予公證,拆遷人提供存放場所場地,公證處負責封存。
市公安局對拒絕執行強制拆遷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確保拆遷工作安全順利進行。
市信訪辦組織拆遷辦、公安局做好強制拆遷后上訪問題處理。
因強制執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強制執行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二十四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因拆遷人原因導致停水、停電、停氣等,致使被拆遷人無法正常居住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按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嚴禁拆遷人在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擅自拆扒被拆遷人房屋。拆遷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代扣各種費用,扣押被拆遷人的款物。如有違反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拆遷過程中,凡是涉及政府工作人員違紀違規違法的,及干涉拆遷工作進行的或支持親友阻撓拆遷工作的一律免職,并由監察部門依紀依規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凡是涉及拆遷中介機構人員違規違法造成損失的,一律由責任人員所在單位賠償損失,并清出本市拆遷市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凡是涉及強買強賣房屋、黑惡勢力介入拆遷甚至暴力抗法的,一律由公安機關依法從嚴查處。
第三十條 凡是在拆遷通告發布后惡意轉讓、變更房屋性質的,一律不予確認;有關部門出具相關手續的,一律嚴肅查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及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證金怎么計算的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于充抵保證金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也就是說,保證金可用余額由以下四部分組成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 (1)作為保證金的現金。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內的現金由作為保證金的現金和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兩部分組成,其中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只能用于買券還券,不能作為保證金; (2)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由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和融資買入證券兩部分組成。其中可充抵保證金證券部分經折算后直接計入保證金可用余額,而融資買入的證券不可充抵保證金; (3)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部分。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可計入保證金總額,如融資融券交易形成浮虧的,浮虧金額需全額從保證金可用余額中扣減; (4)未拆遷安置保證金怎么算 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部分以及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和利息支出。 投資者進行每一筆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應以其保證金可用余額為限。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于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于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在計算保證金可用余額時,投資者已了結融資融券關系的,涉及的融資買入證券或融券賣出所得資金記入可充抵保證金部分,對于部分了結融資融券關系的,會員可以按比例將涉及的融資買入證券或融券賣出所得資金記入可充抵保證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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