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順風車”不屬于“互助合乘”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出了事故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保險公司可依據免責條款不予賠付。
營運車輛按非營運車投保時,出了事故保險公司確實可以不賠償損失,但也建議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開發新險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順風車保險公司賠償嗎1.順風車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非營運性質,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一般需要賠償。. 特殊情形:名為“順風車”,實際上屬于營運行為,與網約車并無本質區別,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2.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于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并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
3.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兩類:
(1) 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2) 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
4.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費基金的權利。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5.保險公司是銷售保險合約、提供風險保障的公司。保險公司是指經營保險業的經濟組織。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拓展資料:
主要類型
1.保險公司股份保險公司
股份保險公司類似于其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他產業的股份公司,由發起人根據《公司法》設立,由此具體規定了公司發起人的人數、公司債務的限額、發行股票的種類、稅收、營業范圍、公司的權力、申請程序、公司執照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公司組織由三個權力集團組成,即股東、董事會、高級經理人員。
2.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
相互保險公司也是一種公司組織形式,但是一種非營利公司,沒有股東,公司為保單持有人(投保人)擁有。因此投保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戶。股份保險公司的股東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顧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為所有人可以參加選舉董事會,由董事會任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專事公司的業務經營與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紅利"的形式分享經營成果。
3.保險公司專屬保險公司
由工商企業自己設立,旨在為該企業、附屬企業以及其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他相關企業的風險保險或再保險的保險公司。
私家車跑順風車出險保險公司賠嗎法律分析:順風車,非營運性質,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一般需要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不足的部分偶爾拉順風車保險不賠 ,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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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湖北省武 漢 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否定回答:“順風車”不屬于“互助合乘”,出了事故,保險公司可依據免責條款不予賠付。
辦案法官認為,營運車輛按非營運車投保時,出了事故保險公司確實可以不賠償損失,但也建議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開發新險種。
“順風車”路上爆了胎
涉案當事人是在國企上班的 宋 某。
2015年7月,宋某籌錢買了一輛二手車,花幾分鐘在網上注冊了“滴滴打車”司機用戶。
7月底,宋某把委托在4S店工作的朋友辦理該車保險手續,自己開著車上路了。
同年8月15日0時20分,宋某通過“滴滴出行”軟件的“順風車”平臺,與乘客陸某聯系并協 商 將陸某從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車軟件自動計算出的車費為10 元 。
當車行駛到團結大道仁和路地鐵口時,宋某沒有注意到前方有一個大坑,汽車一頭扎進坑中,導致前輪胎爆胎、安全氣囊打開,車頭嚴重毀損的事故。
經現場勘察,交警部門認定宋某因未確保安全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得知發生了交通事故,滴滴平臺運營方迅速在后臺撤銷了關于司機宋某的所有注冊和交易信息。
據宋某回憶,截止本次事故發生前,其共通過滴滴平臺接單11筆,收取了10筆費用(發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費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軟件算出的費用支付車費給滴滴,滴滴再打款到司機的戶頭上。
13萬維修費誰來出
宋某將該事故車輛拖運至4S店維修。2015年9月13日,4S店為該車出具維修估價單,預計維修費用為131005元。
事故發生后,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工作人員前往事故現場進行了勘察,之后對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宋某車輛上的乘客陸某作了談話筆錄,確定了陸某在2015年8月15日通過“滴滴打車”軟件上的“順風車”平臺叫了宋某的車,協商以10元的價格從群星城到仁和路,在仁和路地鐵口處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認為,宋某駕駛車輛從事營運,與保險申報情況不符,因此拒絕理賠。
2015年9月18日,因理賠遭拒,宋某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車商營銷服務部告上法庭,請求漢陽區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全部車輛維修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辦理涉案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同年7月29日宋某在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處為這部車購買了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共計6015.29元,申報的汽車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期間自2015年7月30日0時至2016年7月29日24時止。
宋某提交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中的“特別約定”項載明:“該車出險時,如為營業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該保險單的“重要提示”項載明:“收到本保險單、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后,請立即核對,如有不符或疏漏,請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辦理變更或補充手續;超過48小時未通知的,視為投保人無異議。”
庭審中,宋某承認陸某所說事實,但其并未向陸某收取費用。
宋某同時認為,“滴滴打車”軟件只是提供一個合乘平臺,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車輛并非營運狀態。
此外,宋某表示,在4S店托朋友購買保險后,保險單被朋友送到另外一個朋友那里,直到本次事故發生后其才拿到保險單,所以對保單內容并不知情。
“營運”還是“合乘”
【法律解讀】
經審理,法院認為,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在訂立保險合同后提供的保險單雖為格式文本,但在保險單正本加粗字體“重要提示”項中已向宋某作出提示說明,該項標注已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標準,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對保險免責條款已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如果宋某說的情況屬實,他自己沒有及時取回保險單,擱置自己的權利,應自負其責,由于宋某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向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提出變更保險條款的異議,應視為宋某已認可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提供的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的相關約定。”辦案法官說。
本案更為重要的爭議點在于,事故發生時,宋某的駕駛行為是“營運”還是“合乘”?
“我國法律法規并未禁止車輛所有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節假日、旅游的互助性合乘行為。”辦案法官指出,但“滴滴打車”軟件是提供了一個供車輛所有人使用自有車輛載客并收取一定費用的軟件平臺,由車輛所有人與乘客通過該軟件平臺聯系,并自行收取或由該軟件自動計算出行車費用,由乘客將乘車費用支付給車輛駕駛人,其本質是交易行為。
法院認為,本案宋某主張其使用“滴滴打車”軟件中的“順風車”平臺搭載乘客陸某,卻不能證實其確系“合乘”。
此外,宋某承認使用“滴滴打車”軟件的“順風車”平臺搭載乘客十余次,其行為明顯增加了涉案標的車的行駛風險。
根據《 中華 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由于宋某未履行告知義務,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宋某要求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辦案法官指出。
2015年12月18日,漢陽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宋某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是想順路帶個人,并不是為了掙順風車的收入,不是營運行為。
經審理,武漢中院二審判決:宋某通過滴滴順風車平臺,以約定的10 元價格 搭載陸某的行為,存在以收取一定費用為目的,應屬營運行為;由于宋某未向人保財險武漢服務部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今年3月18日,武漢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應區分短途營運與營運車輛
2015年,浙江杭州等多地曝出新聞,“滴滴”、“優步”、“易道”等網絡叫車服務過程中出現糾紛和安全事故,網絡運營商往往讓乘客和司機自行解決糾紛,自擔風險,網絡平臺甚至明確表示自己只承擔信息服務的作用,乘客和司機的權益均難以得到保障。
近日,保監會向公眾發布風險提示:“如果是手機叫來的非營運車輛,一旦發生車禍,乘客和車主均可能面臨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危險。”
營運車輛按非營運車投保時,出了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損失?
武漢中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員劉陽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確實可以不賠償損失。
基于網絡叫車服務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現狀,劉陽認為,作為擁有龐大用戶的交通運輸的組織者,網絡叫車平臺不應當把安全營運的責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車主身上。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