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里搬廠不去可以賠錢嗎
【法律分析】:1.工廠搬遷是在本市范圍內廠里搬廠不去可以賠錢嗎 ,如果不愿意去,解除合同,沒有賠償;
2.工廠搬遷超過本市廠里搬廠不去可以賠錢嗎 的范圍,如果不愿意去,可以獲得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賠償。
在大眾運輸普及之前,工廠需要設置于工人密集之處和工業區。故早期的工廠多設于城市之中,甚至有隨著工廠建設而產生城市發展的事。工廠之間亦傾向于互相集結很多時候一所工廠的成品或廢物能成為另一所工廠的原料。后來,運河和鐵路等運輸網絡隨著工廠的繁榮而不斷擴大,工廠亦開始建于就近廉價能源、原料或市場之地。運輸網絡完善也是工廠選址的考量之一:曾有工廠建于四野無人但交通連接方便之地,結果成功發展并獲得豐厚利潤。由于工廠一般會產生污染,很多工廠都改建于經專門規劃的市郊地區,工人則于住宅區工廠之間通勤。全球化使工廠選址更具彈性。一些發展中國家(如中國) 便成立經濟特區,在區內發展工廠設施以振興工業。外判等理念亦使在極少工業化的地區開設工廠變得更為可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廠搬廠不跟去有補償嗎工廠搬廠廠里搬廠不去可以賠錢嗎 ,員工不去,是否有補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用人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職工辭職,不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由中心城區搬遷到郊區,或是在郊區范圍內搬遷,無交通、住宿方案的,或是企業由本市搬遷到外省市的,一般認為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廠里搬廠不去可以賠錢嗎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廠里搬廠不去可以賠錢嗎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搬廠 員工不去有賠償嗎公司搬廠 員工不去有補償。搬廠員工不去廠里搬廠不去可以賠錢嗎 ,不屬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情形的,用人單位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公司搬遷,屬于勞動合同履行范疇的,員工以公司搬遷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認定公司屬于未依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的情形,員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不應支持。
法律分析
公司搬遷,屬于勞動合同履行范疇的,員工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員工應到新辦公場所上班,如果員工拒絕到新辦公場所上班的,就構成了曠工,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予以處理。比如,公司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則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對員工作出辭退處理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規定,企業搬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隨遷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合同,享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廠里搬廠不去可以賠錢嗎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