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流程具體是:
1.職工發生工傷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如何評定傷殘等級根據最新的工傷一至十級的認定標準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工傷傷殘鑒定標準按照傷殘程度的輕重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一共分為十級。比如一級工傷就是極重度智能減退、重度運動障礙等,二級工傷就是精神疾病導致無法正常生活等34種情況,三級工傷就是面部重度毀容等37種情況,以此類推,越往后的情況就癥狀越輕,獲得賠償也會越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鑒定傷殘等級怎么確定一、如何確定工傷 傷殘等級 工傷 職工可以自己或通過單位向單位所在區縣的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申請工傷評殘。評殘后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到相應的 工傷保險 及 傷殘津貼 。在提出申請時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需提供職工的 工傷認定 結論、《工傷證》和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及病歷等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依據《職工工傷與 職業病 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在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鑒定并通知申請人(情況特殊的可再延長30日)。申請人對鑒定結論存有疑義時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再次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的 傷殘 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傷殘等級如何確定?傷殘等級及評定標準如下: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國家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發) (1989優字18號) 一、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評定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傷殘等級,分為四等六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的,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2.兩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完全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髖、膝、肩、肘關節中四個以上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5.具有一等兩種殘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級的各一種殘情; 6.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后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 4.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 5.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攣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 7.顱腦損傷致成癡呆; 8.雙目失明; 9.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10.肝臟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臟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尖瓣腱索斷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 13.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結核; 15.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 16.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于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為二等甲級: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功能完全喪失;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髖、膝、肩、肘關節中兩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3.兩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或三指傷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礙; 5.顱腦損傷致經常 (每月兩次以上)發生癲癇; 6.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且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7.咀嚼機能完全喪失,或舌缺損三分之二以上; 8.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矯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傷后行永久性腸或膀胱造瘺; 10.傷后雙側睪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損; 11.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 12.胸廓改形術后嚴重影響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條以上; 13.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輕度損傷; 14.胃全切除或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臟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結核; 17具有二等乙級兩種殘情; 18.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髖、膝、肩、肘關節中一個強直且功能完全喪失,或腕、踝關節兩個以上強直且功能重大障礙; 2.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 3.兩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兩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礙; 5.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6.頜骨損傷,牙齒脫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裝假牙;頜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或顳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及咀嚼困難;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8.肺切除一葉且有較重并發癥; 9.胃大部切除,或胃、腸、肝、膀胱某一臟器多處受傷經行修補術或部分切除且有較重并發癥; 10.一側腎摘除; 11.燒傷后遺留瘢痕占全身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 1.一目失明,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矯正; 2.鼻子脫落,或雙鼻孔閉鎖不能修復; 3.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同手食指失去兩節以上,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跖趾關節強直; 6.脊椎一個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礙; 7.長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關節(腕、踝關節以上)傷后畸形,致影響功能且不能矯正; 8.脾臟摘除; 9.面部燒傷后遺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稍有不便的,為三等乙級; 1.語言不清: 2.一耳全聾,或兩耳聽覺有很大障礙(電測聽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50分貝以上);雙側耳廓全脫落或一側耳廓全脫兼有一側耳廓損傷; 3.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矯正,或一目裸眼視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節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節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6.一側睪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傷,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病,經醫療基本終結,退伍時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病殘等級,病殘分為兩等三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后遺癥而致癡呆,或兩肢以上癱瘓; 2.眼疾患致雙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后遺癥致一側癱瘓,或兩肢以上功能嚴重障礙,或智力嚴重障礙; 2.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長期不消退,或反復出現消化道出血;行門靜脈高壓癥分流術; 4.各種心臟疾病或心臟手術后,心功能失調達三級,并經長期治療不能緩解; 5.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功能損害;雙側腎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爾/升(25毫克%)以上,酚紅排泄試驗二小時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腸或結腸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復和矯正; 9.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后遺癥致肢體部分癱瘓; 2.各種心臟病或心臟手術后,心功能失調達二級,并經長期治療不能緩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較重并發癥; 4.早期肝硬化:肝腫大、質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腫大;谷丙轉氨酶持續升高,并伴有絮濁試驗明顯異常或血漿蛋白減低、丙種球蛋白明顯升高; 5.肺切除兩葉,或切除一葉并作胸廓成形術; 6.一側腎切除;慢性腎炎:尿蛋白持續在(++)以上,尿素氮持續高于正常值,酚紅排泄試驗二小時共排出30~50%; 7.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較重并發癥; 8.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長期持續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細胞總數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萬/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爾/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續在(++)以上,尚需藥物維持治療; 10.類風濕性關節炎致大關節強直、畸形、功能嚴重障礙;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12.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各種傷殘評定標準的適用 評定標準 適用范圍 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 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本標準規定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1.適用于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一切自然人。
工傷鑒定怎樣評定級別工傷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受到的傷害如何評定工傷等級及傷殘等級 ,隨著現代社會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當勞動者遭受工傷時,他們很多會選擇維權,也就是去工傷鑒定機構去做工傷鑒定,那么,這就涉及到工傷鑒定標準的問題,那么關于工傷鑒定怎樣評定級別的問題,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一級工傷鑒定標準一級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 二、二級工傷鑒定標準二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三、三級工傷鑒定標準三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四、四級工傷鑒定標準三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 五、五級工傷鑒定標準五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 六、六級工傷鑒定標準六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 七、七級工傷鑒定標準七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 八、八級工傷鑒定標準八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 九、九級工傷鑒定標準九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 十、十級工傷鑒定標準十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綜上所述就是工傷鑒定怎樣評定級別問題的解答,工傷鑒定標準一共分為十個等級,是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來劃分的,工傷鑒定一定要選擇專門的鑒定機構去鑒定,然后再根據勞動者的工傷鑒定結果去維權,需要更多幫助的,可以咨詢律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