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有權。安檢局作為執法單位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可以根據《安全法》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的規定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責令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企業停產整頓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直到驗收合格為止。
廠家發生工傷死亡事故會停產整頓嗎發生工亡事故肯定要調查事故原因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停產在解決隱患后才能開工。
工廠出現工傷死亡事故是否需要停工按照法律層面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的話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不需要。按照道德層面的話,停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了吧。
企業千人死亡率大于多少需要停產整頓企業是否需要停產整頓受很多因素的影響。
不僅僅是看千人死亡率。也沒有這樣的相關規定。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生產、停止經營的處罰形式。具有下列特點:
(1)責令停產停業是限制和剝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為能力的處罰。它要求受處罰人停止正在進行的生產經營及各種業務活動,與罰款、沒收等財產處罰不同,它限制和剝奪的是受處罰人的行為能力,是行為罰的一種。
(2)責令停產停業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不作為義務的處罰。也就是說,受到該種處罰的人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即不得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責令停產停業通常附有期限要求。受處罰人在一定期限內糾正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了違法行為,就可以恢復生產和經營。
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立法起步較晚,《安全生產法》做為安全監管領域的基本法于2002年11月1日才開始施行。目前的安全監管工作還處于全面探索和急速創新階段,現行法律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逐步暴露出一些操作層面的問題。其中,一個長期存在的執法軟肋就是對企業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往往停留紙面,難以執行。
《安全生產法》罰則部分多數條款都規定,安監部門在檢查企業安全生產時,遇到一些情況比較復雜、嚴重的安全問題或者在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后,企業未按期整改,必須要求企業停產停業整頓。一些隱患嚴重的情況可以得到企業的理解和配合,但是如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等情況的,可能就不會得到企業的認同,這給從事安全執法的同志操作上帶來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嗎 了很大的難度,到底應該怎么停。
一、停產停業整頓的分類
停產停業整頓應當從兩個來講:一是現場強制措施的停產停業整頓,二是作為行政處罰的停產停業整頓。
作為現場強制措施,對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確實存在隱患,需要立即予以停產停業整頓時,檢查人員有權在現場作出強制措施,要求企業立即予以停產停業整頓。這種停產停業整頓在時間上應當是短期的,可以較快地整改完畢,同時也是局部的,常常可以不影響企業的全部生產過程和正常生產。具體依據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作為行政處罰,則是一項重大行政處罰,應當經過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和研究,就其隱患應當是重大的事故隱患,不采取停產停業整改的方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事故隱患。這種停產停業整頓,應當是全面性、較長時期的、甚至是需要經過技術改造都能解決的問題。
對現場強制措施的停產停業整頓,現場檢查人員應當有權作出處理,但是也應當慎重,應當由在場的檢查人員全部同意,現場負責人作出判斷,必要時應當向單位負責人口頭匯報后實施。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停產停業整頓,應當依據國家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過集體研究討論,再作出決定。
前一種情形,實際操作比較方便,也不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整體運行,可以經常性使用;后一種情形,實際操作比較困難,對企業生產甚至整個經濟運行都可能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應當慎用,最好不用。
二、實施行政處罰的停產停業整頓“難停”的原因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難停”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部分企業負責人對法律的權威性認識不高。沒有將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行為視為違法行為,對安監部門依法作出的安全生產監管指令比較漠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接到停產停業整頓的決定,仍我行我素,照常生產,執法環境差強人意。二是法律保障缺乏。要想真正讓企業停產停業并不簡單,對于不停者,安全監管部門往往無計可施,沒有任何強制力量做后盾。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實際操作性不強。事故頻發的煤礦領域,明停暗采導致的事故層出不窮就是一個例子。三是罰則裁量過重。在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章節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大部分是作為主罰則出現,而罰款僅是可選擇的處罰類型,這種規定過于理想化,如對一名特種工無證上崗位行為實施處罰,就要對企業全廠進行停產處理,措施過于嚴厲。如果是一個國企,一旦停產停業,社會影響不可小視;如果是一個上市企業,可能股票要大跌;如果是一個外企,可能信譽掃地;如果是一個私企,經濟損失可以想象。
三、行政處罰的停產停業整頓應該怎樣停
從理論上說,這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操作即可。但在實際工作中,卻非常復雜,要考慮到批準權限,行政機關執法的合理性,對社會、對企業的影響等因素。這個既簡單又非常復雜的問題,處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執法權威和法律的嚴肅性,具有關鍵而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下面提幾點不成熟的建議,拋磚引玉。
一是注重宣傳教育,倡導企業建立先進的安全文化。在日常檢查執法中加強與企業負責人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員的信息交流,積極推廣先進安全文化,提供體系建設、員工培訓等工作指導,使他們對安全發展理念真正入腦入心。采用正反手段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嚴格執法,強化企業管理層的法制意識,這種說理式的執法往往得到企業的認同,隱患整改較為主動和徹底,安監執法人員也就不用進行到下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執法流程。
二是完善法制,將停產停業整頓的范圍縮小,認真研究具體適用情形,明確在哪些情況下是有必要實施停產停業整頓的,注意遵循處罰與違法行為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注意與違法行為的相關性。同時,可進一步明確停產的具體對象,比如一個車間、一條生產線或是一臺設備等,而不是一處隱患全廠停產。《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賦予了安監執法人員檢查權、限期改正、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查封扣押等執法權限,但最后一款也規定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由此可見,如果因為特種作業操作證問題就全部停產、因為電焊機的接地問題就把工程全部停下來,存在濫用職權的嫌疑。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對一般違法行為,教育當事人認識問題的嚴重性,及時整改;對那些拒不整改的當事人才從重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于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對企業涉及的一些隱患,雖然法律規定要先停產停業整改,但是由于情節并不是十分嚴重,應當可以采取局部停產或者間隙性停產的方法來處理,也是就對一個部位甚至一個設備要求停產或者要求在一個較短的時段內停產(并不影響企業整個生產系統的運行),這樣可以最大可能的節約生產成本,消除安全隱患。這也符合安全生產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達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目的不是為了處罰而處罰,而是消除安全隱患,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三是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聯合,探索建立靈活有效的執法機制,保證停產停業整頓真正落實到位。比如實施停產停業整頓的同時,若發現企業存在無證經營、污染環境等屬于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違法行為的,可與工商、環保等部門聯合執法,不予執行的,作停水、停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