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在現實生活中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存在一些事故如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既可以認定工傷,也可以向侵權人索賠。第三人侵權與工傷可以雙賠,但工傷不賠償醫療部分;但并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侵權與工傷競合只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專人民法院應予屬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工傷保險和侵權法律關系的區別1、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所在單位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或三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工傷經辦機構報告,并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批準2、工傷職工申請待遇審批需填寫《工傷職工待遇審批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百資料。3、工傷職工因度傷情需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或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專科或三級醫院出具轉診轉院意見,并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審核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交通事故,工傷,可以雙賠嗎?因為 第三人侵權 交通事故 認定為工傷 的可以雙賠。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應當向第三方主張 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后,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 工傷保險待遇 ,營養費、護理費屬于工傷醫療部分,工傷保險不支付。《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 工傷醫療費用 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 工傷保險基金 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 提起民事訴訟 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 不予受理工傷認定 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 造成人身損害 ,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保險賠付與第三責任本單位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造成傷害認定為工傷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的,只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三方侵權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后,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民法通則》
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勞動爭議最新審判意見》(2011年第3期)
四、關于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案件中,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否還要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
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發《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入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的相關問題作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了解答,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執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辦人員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如用人單位也有過錯,是否應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不同的認識。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我們認為,工傷保險制度通過設立社會互濟性質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了及時救濟和賠償,同時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了企業負擔。由于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損害,不考慮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已被工傷賠償責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單位對工傷發生有過錯,也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雖然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略有差別,但工傷保險以其保留勞動關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工傷賠償標準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傷賠償標準明顯低于侵權賠償標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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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法律適用是如何規定的第一: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我國法律承認第三侵權與工傷事故能夠競合,兩者賠償請求權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雙賠 的基礎不同,即屬不同法律關系。第三人侵權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為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易言之,即賠償權利人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工傷保險請求權的基礎是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是依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主張的權利。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二條,工傷職工也可獲得雙重賠償。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引起工傷的“第三人”應該是指用人單位和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職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如果工傷事故是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其他職工引起的,那么工傷職工則不能再向引起工傷事故的職工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因為該職工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代表本單位,其行為后果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即只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時勞動者就不能獲得雙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