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建筑工地死亡賠償標準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的20倍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建筑工地意外死亡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建筑工地意外 死亡賠償標準 是怎么樣的 建筑工地意外死亡屬于 工傷 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建筑公司應該進行賠償。其直系親屬按照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等規定從 工傷保險 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 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是工人是在工地上死亡的,那么建筑公司就必須要承擔起一切的責任,也要賠償所有的損失,一般意外死亡都是按照一次性來給付的,死者的親屬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些 賠償金 也算是給親人的安慰。
建筑工地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是哪些建筑工地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其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的基礎上增加10%;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建筑工地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參見《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 工傷保險 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 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內因 工傷 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建筑工地死亡賠償標準?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配偶每月40%建筑公司因工人死亡賠償 ,其它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