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
補救措施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 ,指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由原先的對抗改為配合,主動履行相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規定在《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中,“總則”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這一原則應普遍適用于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程序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在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決定時,對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且行政機關同意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滯納金。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符合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符合立法本意。
擴展資料
行政強制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1、行政性,行政強制是發生在行政管理領域中,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主要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為。值得一提的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理論上行使的是司法權,但考慮到我國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的現狀,可將其理解為行政權的延伸,將一并納入本法規范。行政性特點可以將行政強制與刑事強制及訴訟強制區分開。
2、服從性,即行政強制是典型的行政機關單方行為,當事人必須服從決定,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服從性特點可以將行政強制與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非強制性具體行政行為區分開。
3、物理性,即行政強制是直接作用于當事人人身、財產等權利,具有限制人身和改變財產物理狀態效果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是發生可見動作的有形行為,而不是無形行為;不僅是意思行為,還是實力行為。物理性特點可以將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責令停止建設等行政命令相區分。
4、依附性,即行政強制盡管作為一類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但依附性仍是其特點,行政強制本身不是目的,不能為了強制而強制,行政強制總是為其他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實現而服務的。
參考資料來源:綿羊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法
當事人采取補 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滯納金,體現了行政強制措施的什么原則體現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 了行政強制執行的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 ,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規定在《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中,“總則”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這一原則應普遍適用于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程序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在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決定時,對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且行政機關同意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滯納金。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符合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符合立法本意。
行政機關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與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如何處理執行協議屬于行政合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 ,它既不同于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 的行政決定,需要由行政機關與被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 的,共同約定協議的內容;又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平等性,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雙方是完全自由的,在執行和解中,行政機關居主導地位,被執行人即使不同意訂立執行協議,也要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執行協議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作出行政決定是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為目的,執行協議雖然是執行機關與被執行人之間自愿達成的,但協議的內容以不能自由約定,不能違反行政決定所要實現的目的,不能放棄行政機關的責任,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協議內容也就是執行機關和被執行人可以協商的內容,分為兩種:
一是就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的時間進行協商,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義務。如對違法建筑的拆除,如果該違法建筑的居民還正在使用中,居民需要找到新的居住用房,需要有時間找房、搬家,需要一個過程,在這種情況下,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執行的期限。
二是對于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不能減免罰款本金。多數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都規定了罰款,部分法律、法規還規定了責令改正和其他處罰,加處罰款是當事人不主動繳納罰款時對當事人額外增加的負擔,如果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后果,或者在催告期間內主動繳納罰款,可以免除加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