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交通事故誤工費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的確定標準是:誤工費以被害人因傷導致的實際收入損失為賠償標準。具體的誤工損失金額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相應誤工時間證明材料結合受害人提供的收入狀況證明進行確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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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誤工費標準是什么?一、國家規定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的誤工費標準是什么? 國家規定的誤工費標準是:誤工費的 賠償金 額上不封頂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按照實際的損失及項目進行賠償。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受傷的員工與單位之間進行協商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如果不能夠協商一致,員工可以向勞動局 申請勞動仲裁 或向法院提起 訴訟 。 二、 誤工費賠償標準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 醫療事故 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 工資 、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 合伙企業 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 個人所得稅 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 法醫鑒定 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后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 法定節假日 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鑒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后不再賠償誤工費。 4、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5、離 退休 人員的誤工費計算。對此,國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導意見”中有相關內容。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6、《條例》規定與最高法院《若干意見》有一定的差異。前者的計算標準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這樣規定的: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 賠償標準 高于《條例》規定。由于《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 法規 ,因此,人民法院在確認該項賠償額時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進行審理。同時,醫院還應注意部分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項賠償額的計算有專門的規定。 7、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關于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近些年國家進行了多次的修訂和增減。與之前規定的誤工費賠償標準相比,目前的誤工費賠償標準對于傷者來說更加有利,上不封頂意味著受傷嚴重的患者可以獲得更加多的賠償金額,對于醫療期間的良好調養也是很有幫助的。
交通事故中何為誤工費如何規定的交通事故中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誤工費是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通常誤工費由誤工時間以及誤工收入決定。法律依據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是按什么標準來算的法律分析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誤工費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的計算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具體分兩種情況:
1、受害人工資高于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且能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事故中誤工費以什么為標準 的,按實際減少的勞動報酬計算,即月平均工資÷30天×誤工天數;
2、若受害人不能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工資與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相當,按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即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60×誤工天數。
1.受害人從事兼職工作時誤工費的計算
受害人于本職工作之外尚從事兼職工作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應當視其兼職工作的具體情形而分別予以對待。如果受害人從兼職工作中能夠得到固定收入,則以其實際收入損失作為計算的基礎;如果兼職工作為非固定收入,則在受害人不能有效舉證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時,不宜簡單參照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而應考慮受害人收入的減少與傷害的因果關系以及其對兼職工作投入的時間、精力和物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一個賠償的標準。畢竟,兼職收入與專職收入存在較大差異。
2.受害人在境外工作時誤工費賠償標準的確定
實踐中有的受害人系在我國境外工作,而在其于境外的工資標準遠遠高于我國時,如何確定誤工費的賠償標準就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學者對此意見也不盡相同,有的認為應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收入損失為標準計算,有的認為應以我國的工資標準計算,還有人則認為應當取一個中間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