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按法律規定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侵權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義務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的主體。
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的主體是根據《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的規定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主體包括什么行政主體主要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的組織、其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他社會公權力組織。
如果說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的主體就還包括行政機關委托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的組織、行政相對人。
行政訴訟的法律關系主體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還包括監督主體。
(一)行政主體享有并行使國家行政權力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特殊主體,在具體法律關系中占有主導地位。
(二)行政相對方也是行政法上權力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另一主體。
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特征:
第一、一種多重、復雜的法律關系。
第二、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第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非對等性。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較多的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較少權利,承擔較多義務。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是指在行政訴訟主體之間存在的,根據行政訴訟法律規范發生的,以行政訴訟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社會關系。行政訴訟活動是人們相互之間的一種社會活動,在這種活動中人們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是受行政訴訟法律規范調整的關系,是已經法律化了的社會關系。行政訴訟社會關系與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密切地融為—體,成為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行政關系的主體包括哪些?行政關系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
1、行政主體。
具體說來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那些行政機關、機構、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行政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我們把它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
1. 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
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
e.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除了以上的六類,其他的國務院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這時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a.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b.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里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門,地方也有什么部門,這里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c.各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中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f.一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a.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b.授權的事業單位。
c.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d.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里必須是授權,僅僅委托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2、行政想對人。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