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規定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 工傷 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的標準從 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根據上述規定,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的計算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于《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未對這種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在數額的確定上應參照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原《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已廢止)和老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中都規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綜上,《工傷保險條例》中輔助器具費用 賠償金 額的計算也應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為宜。 其計算公式為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例如:趙某為某運輸公司裝卸工,在一次運輸石料的過程中,因運輸車輛的翻斗欄板發生破損事故,導致左眼破損且左腿截肢,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其可以安裝左側的假眼,并可配置輪椅一輛。為便利做單位為其安排的傳達室接線員的工作,周某到某美容中心安裝了一只高檔次假眼,花費3000元,而普通醫院的該項費用僅為2021元,后又到殘疾人商店購得普通型輪椅一臺,花費1800元,其應獲得的輔助器具賠償金額得按照普通適用型標準計算,而不是按照其所實際支出的數額計算,因為其假眼超出了普通適用型的標準。這樣,趙某所能獲得的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為: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2021元+1800元=3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且“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在這方面沒有作出單獨的規定,因此存在上述情況時應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選擇上應做到透明、公開、公正。
工傷職工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規定:“ 工傷 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 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根據上述規定,輔助器具費用的計算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于《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未對這種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在數額的確定上應參照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原《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已廢止)和老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中都規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工傷職工輔助器具費 賠償標準 中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綜上,《工傷保險條例》中輔助器具費用 賠償金 額的計算也應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為宜。
新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具體的工傷賠償標準為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
1.醫療費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3.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治療費,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6.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7.護理費: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8.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賠付。
9.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賠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四款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款 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第三十三條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四條 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條 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賠付。
工傷保險條例賠償標準工傷保險條例賠償標準為:(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北京工傷賠償標準20212021北京工傷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食宿費、傷殘輔助器具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的過程中,如果受害者的身體還沒有康復,確實是需要繼續進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是鑒定結論將必要的費用進行確定,可以和已經確定的醫療費用一起給予賠償。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拓展資料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康復費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北京工傷賠償標準》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上海最新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一、工傷醫療費賠償標準
工傷醫療費用除按照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的部分外,其余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二、住院伙食費、交通食宿費賠償標準
職工工傷期間住院伙食費、交通食宿費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職工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輔助器具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五、生活護理賠償標準
職工工傷護理期間,工傷護理費按月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
1、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2、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3、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4、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5、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6、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7、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8、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9、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10、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七、傷殘津貼賠償標準
1、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月工資的90%2、二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月工資的85%3、三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月工資的80%4、四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月工資的75%5、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月工資的70%6、六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月工資的60%7、七級傷殘的,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8、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輔助器具賠償標準 :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