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證據法官被處罰
法院把原告證據原件弄丟屬于瀆職行為丟失證據法官被處罰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依法進行相關賠償。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丟失證據法官被處罰 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法院書記員將案卷丟失怎么辦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進行處分。
第八十八條 因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材料損毀、丟失的丟失證據法官被處罰 ,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丟失證據法官被處罰 ,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規定將案卷或者其他訴訟材料借給他人的丟失證據法官被處罰 ,給予警告處分丟失證據法官被處罰 ;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擴展資料丟失證據法官被處罰 :
主要職責
在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由本院院長任免,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有關審判的輔助性事項。
如開庭的準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卷宗、處理文書工作,司法統計工作,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工作,協助審判人員進行調查以及對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等。
書記員也是人民檢察院的輔助人員之一,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免,其職責與法院書記員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國稱為書記官,負責掌管編案、記錄、文牘、統計等工作。
蘇聯各級法院也設有書記員,有的法院還另設法院書記員和審判庭書記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書記員
法官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拋棄,而造成錯案,該法官應承擔什么責任?毀棄丟失證據法官被處罰 ,隱匿證據罪
嚴重丟失證據法官被處罰 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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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