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辦法
【法律分析】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辦法 :1、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開庭審理前,為保證庭審工作的順利進行,由審判人員依法所進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的總稱。
(一)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二)交換訴狀
交換訴狀主要向被和原告發(fā)送有關文書。一方面,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fā)送被告,通知被告應訴。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被告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依據(jù)。不過,提交答辯狀是被告的一項權利,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但被告在法定時間內,不提交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依據(jù)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和依據(jù),判決被告敗訴。
(三)處理管轄異議
當事人對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有權提出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人民法院應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則應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jù)】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第二百零一條 調解書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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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申冤最有效的辦法法律分析: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辦法 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辦法 ;
(二)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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