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傷殘等級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的劃分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法律分析】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每級致殘率相差10%。一級: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2、頸部及胸部損傷;3、腹部損傷;4、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二級: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2、頭面部損傷;3、頸部及胸部損傷;4、腹部損傷;5、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6、體表及其他損傷。三級: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2、頭面部損傷;3、頸部及胸部損傷;4、腹部損傷;5、盆部及會陰部損傷;6、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等。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第四條 致殘等級劃分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判斷依據,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人身損害傷殘十級鑒定標準法律分析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十級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器官部分缺損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形態異常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工傷鑒定標準主要包括: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50cm2,并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0、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11、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2、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3、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及上以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人身損害的傷殘賠償標準人身損害的傷殘賠償包括以下內容: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3、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乘住院天數賠償。4、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5、交通費: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6、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人身損害傷殘等級 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7、營養費: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8、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9、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10、生活費: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11、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