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自從《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以來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稱謂有以下幾種:一是使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認為精神損害就是行為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他人心理、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無法進行正常的日常活動的非財產損害。精神損害賠償就是加害人對此種精神損害承擔的財產責任。二是使用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概念。此觀點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提法不妥,主要理由是:法人根本不存在精神損害;精神損害以內心感受為依據衡量賠償,不科學。
法律上什么是精神損害賠償什么是 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是隨著《民法通則》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 民事責任 ,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 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條件 (一)要有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人才承擔責任,這與其他損害是一致的,因為民事 侵權責任 理論是建立在存在損害的事實之上,這種損害可能是財產的,也可能是非財產的,因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是由于侵犯非財產利益的損害結果帶來的,與其他損害不同是,其他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僅指財產上的損失,可用金錢計算,故賠償的金額也易確定,而 精神損害 是一種非財產損害,無法用金錢計算,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等受到侵害,企業的名譽被損,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輕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則可以不必追究侵權人的物質賠償責任。 對精神損害事實的認定,可依據以下三點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有其中之一即可認定有損害事實的存在。1、內在的精神損害,即依據被侵權對象本身的自然反應和外部表現來驗證,如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悲痛、精神憂郁甚至精神失常。2、外在的精神損害,即依據社會的反應來驗證,如侵害行為使公眾輿論或有關組織對受害人的品德、聲望、信用等評價有所降低。3、依據間接的財產損失來驗證,如公民受到侵害后,無法正常工作勞動,以致收入下降。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這是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條件 這與其他損害賠償是相同的,但精神損害行為有本身的特點,精神損害行為只能是作為的違法行為,不可能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精神損害行為指向的內容必須是特定的,即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損害行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等,損害行為指向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具體的。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 侵權行為 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在精神損害賠償中,法律規定,行為人對其侵害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果精神損害事實的發生與侵害行為無因果關系,行為人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為人實施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了侵害行為,往往會發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損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對人身權的侵犯其行為和后果之間常需要一個轉換環節,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產生的精神損害后果往往以間接的方式表現的,許多侵害人身權的行為都是通過公共輿論的力量并借助人們的自尊心和名譽感而致損害。 (四)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是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過錯是侵權行為人在侵害他人權利時的一種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上有過錯,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如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兩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損害賠償,由于是完全是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為原則,故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的區分一般不影響損害賠償的多少,但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主觀損害,故意和過失反映出侵權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具有輕重之別,故在認定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時,一定要注意區分故意和過失侵害,區別對待,讓故意侵害者承擔較重的責任。 法律上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解,在于受害主體是人身權益受到了非法侵害造成的精神損傷,那么該類案件的適用法律是屬于民法的范圍。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時,是根據精神損害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主體的精神損失程度對其生活造成的影響,來判斷賠償的具體數額。
精神損失費如何認定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一個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情形一般是因為侵權行為對他人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的人身權益造成了損害或精神痛苦。但是要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不會得到法院支持,跟著一起來看看吧。
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了明確規定 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做了更為細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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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哪些情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一)人格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4、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二)親權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
(三)配偶權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里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比如大家常見的婚內出軌行為,如果夫妻一方婚內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雖然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但法律對其人格利益的保護并不非是對死者的保護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物質和精神利益的保護,也是出于對公共秩序的維護。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九條中規定了對侵害死者遺體、遺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行為的,死者的近親屬可以作為當事人提起訴訟。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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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情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不會受理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為法人沒有生命、人身自由等人身性質的權利。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告訴我們想要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必須在侵權訴訟中一并提出,訴訟終結后單獨主張的法院不會受理。
(3)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但是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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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
精神損害的賠償不能“漫天要價”,須綜合相關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也就是說,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統一標準,但是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時,可以從上述六個方面考慮,可能是全面考慮,也可能是考慮其中的部分項目。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比如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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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常錚
總結
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犯人格權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受害人由于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精神上的損害達到一定的程度,有權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其目的在于以物質形式彌補和減輕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靈的創傷,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
如何認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合理性是規定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受損害方可以選擇請求承擔侵權責任也可以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簡述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不論是要求承擔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均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