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通常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如果是開發商進行合同詐騙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的話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這個時候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的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并且規定了定金,那么應該按照雙倍進行賠償。“商品房”作為商品之一,受市場因素的影響,由買賣雙方協商進行買賣,屬于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商品,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以,房地產糾紛也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然,如果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開發商做出了“欺詐行為”,依照第49條,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法律依據】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房屋買賣合同中欺詐行為如何認定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特別規定了賣方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的下面這三種行為屬于欺詐: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這里共有兩種欺詐行為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即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和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根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房屋已經抵押的,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會讓買受人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這一點實際上就是一房兩賣或多賣。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相當于已經賣給了特定的主體。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如何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及賠償責任的承擔商品房買賣中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經常會出現一房兩賣、無證售房、出售已抵押商品房等欺詐行為,嚴重損害了買房人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的合法利益,所以,最高法院對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欺詐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對欺詐一方作出嚴厲處罰。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房屋買賣合同欺詐賠償標準 ;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