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特別規定了賣方的下面這三種行為屬于欺詐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這里共有兩種欺詐行為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即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和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根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買賣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房屋已經抵押的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會讓買受人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這一點實際上就是一房兩賣或多賣。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相當于已經賣給了特定的主體。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買賣合同欺詐行為應如何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中欺詐行為的認定是:
1、房屋買賣合必須有欺詐的故意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
2、房屋買賣合必須有實施欺詐的行為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
3、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房屋買賣合同中怎么認定賣方存在欺詐行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特別規定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了賣方的下面這三種行為屬于欺詐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這里共有兩種欺詐行為,即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和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根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房屋已經抵押的,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會讓買受人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這一點實際上就是一房兩賣或多賣。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相當于已經賣給買賣合同欺詐行為 了特定的主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