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合同中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的欺詐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隱瞞或歪曲事實,以達到獲利目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數額,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存在下列情形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但現實生活中因購售雙方在信息上的不對等,商品房銷售中的欺詐行為遠不止上述三種情形,所以萬望有識之士再接再厲,為爭取購房者作為消費者的地位而努力,以盡可能多的保護購房者的利益。在此需提醒購房者的是,因適用雙倍賠償原則的情形只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所以購房者在購房時仍不可大意,在購房時仍應按本書前面章節講述的方法對項目進行法律審查,以免上當受騙后,無法進行索賠。
拓展資料:簽買房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核實賣家身份。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一定要先核實一下賣家的身份,交易對象一定要是產權人,相關法律規定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是無效的。
2、購買新房的話,那購房者就要注意開發商的五證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了,如果開發商的五證不全的話,那么房子就不具備銷售條件。
3、注意空白條款。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這樣空白的地方開發商就有可能在上面做手腳。
4、防備陰陽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購房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購房合同違約賠償標準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的規定是按照合同約定或標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的數額的20%賠償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同時可以根據違約情形約定實際損失的數額,造成的損害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購房合同無效有哪些情形?買方可獲得哪些補償?購房合同無效會使得購房者忙來忙去一場空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購房款與所花精力付水一空怎么辦?如果開發商欺詐致使合同無效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購房者可依法獲得哪些賠償?開發商的哪些行為會致使合同無效?如何彌補購房者的損失?
購房合同 無效會使得購房者忙來忙去一場空,購房款與所花精力付水一空怎么辦?如果 開發商 欺詐致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依法獲得哪些賠償?開發商的哪些行為會致使合同無效?如何彌補購房者的損失?
一、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購房合同無效
如果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了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沒有取得 預售許可證 就銷售房屋,則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 退房 。
2、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
對于購房人因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或者開發商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購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購房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購房人需要舉證證明。
3、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
購房人所購房屋的套型,比如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的,購房人有權退房。除非開發商在修改設計圖紙時與購房人有約定除外。
4、面積誤差
凡實際測量的與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 面積誤差比 值超出3%或者更多的,購房人有權退房。如果購房人在實際 收房 后發現有面積誤差的話,可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5、規劃設計變更
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或者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 戶型 、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開發商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6、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墻、梁、 柱 等,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但一般的 門窗 、墻壁等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否則,購房人無權據此退房。
除了上述法定退房情況外,購房人還可以通過在購房合同,或其附件,或 補充協議 等書面形式中約定可以退房的其他情況。
二、面對開發商欺詐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 利息 、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 房屋抵押 給第三人購房合同欺詐行為賠償 ;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即房屋先買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購房人在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的同時,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二)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 安置房 屋的事實;
(三)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關于開發商欺詐合同違約,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締約過失責任及后買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當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時,開發商也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