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車輛損失
造成車輛損失不賠償的有很多造成車輛損失 ,包括造成車輛損失 :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造成車輛損失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三)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輪胎包括外胎及輪輞);(二)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三)玻璃單獨破碎;(四)無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五)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交通事故造成造成車輛損失 的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多方面都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有規矩才成方圓,很多時候在遇到難以處理的問題采用法律途徑就是最佳選擇,以下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1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能賠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明確,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財產損害是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準,實行完全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其次,車輛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糾紛中,被損壞的車輛往往會得到修理,一般認為車輛得到修理就已經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害進行造成車輛損失 了補償,不需要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事實上,在交通事故中特別是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損壞的車輛雖然得到修理,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的性能,車輛安全性也相應降低。在交易市場上,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其交易價格要比同樣狀況但無事故的車輛要低,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是事實上存在的。
再次,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在實際情況中,由于車輛貶值損失是“無形的損失”,往往被人忽視,甚至認為是間接損失。事實上,車輛貶值損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人的侵害行為,而導致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損害,是直接的財產損失。不能因為該項損失是無形的,就認定為間接損失。
最后,車輛貶值損失多少的認定。并非所有的事故車輛都存在貶值損失,如車輛剮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損壞,這些可以通過修理或更換,實現對受害人權益的完全賠償。只有在車輛損壞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認定損壞車輛存在貶值損失。而且車輛貶值損失的多少,是專業性的問題,不應當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車輛的新舊程度、損壞情況等做出結論,以評估結論來確定貶值損失的多少。
交通事故后如果有車輛貶值的問題,可以按照相關情況來申請賠償,只要符合規定一般能夠順利拿到貶值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2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也能獲得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車輛損失,應當局限于事故后因車輛受損所產生的直接損失。
1、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賠損范圍,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后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為法定的賠償項目。
2、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補、回復,因此事故后,車輛所受損失的范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的范圍。
3、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雖有評估機構的估價結論支持,但此種估價評估,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后得出的差價,即認定為貶值損失,而侵權案件是對被侵權人及其財產所受損失的賠償,而該項財產在侵權發生時是用于交通運輸而并非交易商品
因此,要讓侵權行為人預見到事故車輛可能進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據的,同時,交易價格上的損失也不符合侵權法上的填補功能的賠償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
1、車輛貶值損失屬財產性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規定,可見請求支持車輛貶值損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
2、假如車輛貶值損失是經過具有車損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作出科學合理的鑒定結論的,證明在車輛修復后無法達到修復前的狀態的,侵權人承擔該項貶值的損失;
3、無論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司法實踐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明確,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交通事故當中車輛貶值的損失是否能夠獲得賠償的問題,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不過,更多人偏向于能夠賠償。具體的分析,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詳細造成車輛損失 了解。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咨詢我們律圖網站的在線律師。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3
交通事故發生后,能否要求責任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問:我開了三年多的奧迪車輛被一輛五菱面包車追尾,對方全責,現在花費了維修費用30000元,4S店說車輛貶值15000元。請問,我車輛的貶值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答:現在由于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繁榮,車輛的交易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常有人咨詢,我的車輛發生事故后,車輛貶值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該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尤其是一些豪車車主,因貶值較嚴重,有較強的動機要求責任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關于這個問題,長期以來爭議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經過激烈討論,最終確定了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以不賠償為原則,以賠償為例外的司法原則。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的規定
該解釋第12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向侵權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的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重置車輛的費用;
3、依法從事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的經營性活動的的車輛,在停運期間所產生的合理的停運損失;
4、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以上規定,并未包括車輛遭受交通事故中的貶值損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該問題的專門答復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車輛貶值賠償問題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在該答復中,最高人民法院闡明了關于這個問題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
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三、可以獲得賠償的幾種情形
根據以上答復,我想答案已經很清晰了,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原則上不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人民法院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那么哪些情況屬于“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呢?我們舉例說明。
1、車輛為新車,因事故影響車輛安全性能,貶值較大。
車輛為新車,一般以車輛購買后一年以內,超過一年的,一般不再認定為新車。
車輛在事故中造成車輛安全性能較低,貶值較大,需要以比較權威的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作為參考。
例如,在(2020)京0105民初65072號案中(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人民法院認為陳某伶的車輛購買半年左右,事發時行駛里程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導致后圍板等重要部位受損,且部分受損部位無法恢復原狀,存在安全隱患,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其貶值損失35000元。
2、車輛應被認定為買賣或者運輸的貨物,發生交通事故。
例如,待售車輛停放在汽車經銷商專門用于停放待售車輛的經營場所內,或者在被運輸途中,被其他車輛碰撞發生交通事故。
這個時候,因為車輛專門用于買賣,或者在被運輸途中,且并未停放在公共車位或者在道路上行駛,本質上該車輛是一種待交易的貨物,如果被其他車輛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
例如,2020年8月,福建某公司從外地購買了一輛170多萬元的雷克薩斯SUV。次月,該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運輸,物流公司為該車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車輛由物流公司駕駛員駕駛貨車從天津運至福州。不料,在山東省境內的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SUV部分部件損毀。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及時、安全地將車輛運至指定地點。此時的車輛是貨物,而不是行駛于道路上的車輛,車輛因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不應排除在損害賠償范圍之外,判決物流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103140元。
當然,雖然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中也明確,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最高人民法院也會對“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的司法原則進行調整,但目前我們還沒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司法原則進行調整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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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停運損失怎么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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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停運損失怎么賠
車輛營運損失,雙方就申請鑒定達成一致后可在交警隊填寫申請表格,到交警隊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則可以在向法院起訴后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平常生活中人們肯定是會遇到交通事故法律難題,這個時候可以來找專業的,在線咨詢得到答案。
交通事故暫扣肇事車輛時限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暫扣車輛最長40天
過去,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暫扣責任方的肇事車輛,責令事故責任方預付事故賠償金,一旦對方拒絕預付或預付數額不足的,事故車輛可以長期扣下去,沒有時間限制,新法對此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既保護了傷者的權益,又體現了對車主利益的保護。
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暫扣事故車輛只能是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期限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可延長20天,檢驗鑒定后車輛立即放行。
二、調解不是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
以前,民警在交通事故中必須對雙方進行調解,無論如何也要確定一個賠償金的數額。而新法中,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根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以下五種情況。一是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其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只能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或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是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是一些法規允許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如有爭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五是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不會強制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三、事故中無責任也可能承擔賠償
在以前的交通事故處理中,只要事故認定中不負責任,就不承擔賠償義務,但在新法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的事故,無論機動車是否有責任,都要賠償對方,這是新法“以人為本、保護弱者”精神的體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體現了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保護。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停運損失怎么賠 交通事故暫扣肇事車輛時限是多久 @2019
哪些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造成車輛損失不賠償的有很多造成車輛損失 ,包括: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造成車輛損失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三)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失 ,致使發動機損壞;(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造成車輛損失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輪胎包括外胎及輪輞);(二)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三)玻璃單獨破碎;(四)無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五)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車輛起火造成損失誰負責車輛起火造成損失由侵權人和保險人擔責。車輛起火由第三人引起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失造成車輛損失 ,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購買了車損險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造成車輛損失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后可以向侵權人追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