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在交通事故的財產賠償中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財產利益的損失。通常包括車輛、物品及其他有關設施的損失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還應包括現場搶救和善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這停業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指可以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產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實際中經常碰到的常見賠償請求項目有:停運損失、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等。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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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怎么認定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一般會根據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進行確定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造成的財產損失一般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不足的部分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怎么確定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后處理的費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應當修復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不能修復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他合理方式計算。
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誰來確定一、 交通事故 造成的財產損失誰來確定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定明確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二、交通事故如何進行 財產保全 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采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同時,可以結合 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后,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 訴訟 以后,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系,了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 第四,對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要妥善保管,有關收費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門扣留的肇事車輛或違章車輛都停放在社會開辦的停車場內,停車費較高。建議對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車輛在其拍賣所得款中,優先支付賠償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財產損失:1、直接財產損失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后處理的費用等。2、間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