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一、人身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公式: 1、 醫療費 醫療費以縣級以上醫院收費憑證為準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 賠償金 額 = 診療費 + 醫藥費+住院費+其最新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他 2、死亡賠償金: 4506.7元/年×20年=90134元 死亡賠償金最新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的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3、被 扶養 人生活費 (1)其 子女撫養費 :4146.2元/年×(18歲一實際年齡)/2(兩個 撫養 人) (2)其母親 撫養費 :4146.2元/年×[20年一(實際年齡一60周歲)]/3(三個子女) (3)其父親有固定 退休工資 有生活來源不再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4、交通費 以相關交通費的票據合理計算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5、 喪葬費 39132元/年/12個月×6個月=19566元 喪葬費賠償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6個月 6、精神撫慰金 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為5000元到20000元 二、法律依據 1、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最新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 舉證責任 。”“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 2、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6、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 精神損害 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民事責任 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三、甘肅省2013年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 1、居民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56.9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506.7元/年 2、居民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2847.1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4146.2/年 3、職工平均工資:39132元/年 甘肅為公 律師 事務所 律師:梁成棟、劉興懷 2014年1月14日 人身傷害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及法律依據 (城市標準) 一、賠償項目及計算公式: 1、醫療費 醫療費以縣級以上醫院收費憑證為準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 = 診療費 + 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2、死亡賠償金: 17156.9元/年×20年=343138元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 (1)其子女撫養費:12847.1元/年×(18歲一實際年齡)/2(兩個撫養人) (2)其母親撫養費:12847.1元/年×[20年一(實際年齡一60周歲)]/3(三個子女) 其計算公式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4、交通費 以相關交通費的票據合理計算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5、喪葬費 39132元/年/12個月×6個月=19566元 喪葬費賠償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法律依據 1、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 2、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6、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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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起訴的最新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最新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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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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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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