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法律分析:可以。傷傷殘等級鑒定是有時間限制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鑒定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復議,傷殘鑒定會暫時中止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傷殘鑒定跟勞動者治療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鑒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康復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鑒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么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后一年之內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我受工傷至今有八個月了,還能做工傷鑒定嗎?可以做工傷鑒定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只要傷病穩定下來是可以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
打傷后沒做傷情鑒定,六個月了還可以做嗎?可以的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只要你保留好當時的病歷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診斷書等證據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法醫是可以做鑒定的。在一個,有傷情鑒定,如果有殘疾,還可以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必須6個月之后才能做嗎一、傷殘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鑒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要哪些材料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須知:
1、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起訴后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
2、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證、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CT片。
(3)交通隊、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托書。
3、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建議:骨折及輕、中度-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傷殘鑒定要六個月以后能做嗎?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后就可評定傷殘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了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但是有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七八個月了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