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藥費銀行同期利率
交通事故賠償交通事故醫藥費銀行同期利率 ,不存在利息,就是對交通事故醫藥費銀行同期利率 你交通事故醫藥費銀行同期利率 的損失的賠償。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了,才有利息,這個執行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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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金遲延利息怎么計算一、依合同約定標準計算利息損失
在合中糾紛中交通事故醫藥費銀行同期利率 ,違約方遲延付款(遲延履行金錢債務)時交通事故醫藥費銀行同期利率 ,守約方有權主張遲延付款利息損失。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利息損失交通事故醫藥費銀行同期利率 的計算標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备鶕馑甲灾蔚脑瓌t,在這類合同糾紛中,只要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損失合理,法院一般會直接適用合同雙方的利息損失約定標準。
在此必須明確的是,損失賠償額、違約金與利息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一般可以判決支付利息,而在其他合同糾紛中一般判決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且違約金一般以約定為限。因此,當事人對于違反合同(主要指金錢債務發生遲延履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以按照銀行貸款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標準來計算違約責任,其實質還是違約金。
二、直接套用司法解釋對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的規定
很多合同雙方當事人并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利息損失的計算方法,一旦發生糾紛時,守約方首先便要根據合同的性質,尋找直接能夠套用司法解釋對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的規定?,F行有效的司法解釋對利息損失計算標準有如下幾種:
(一)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4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p>
2.商品房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發布)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第十八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p>
3.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第24條第四款規定: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p>
(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1997]8號)規定,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于違法借貸,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煞忠韵聨追N情況處理:
1. 出資人將款項或票據(以下統稱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并將資金自行轉給用資人的,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對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2. 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3. 出資人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再指定金融機構將資金轉給用資人的,首先由用資人返還出資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金融機構因其幫助違法借貸的過錯,應當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4. 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自行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返還出資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金融機構因其幫助違法借貸的過錯,應當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三、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時如何主張逾期付款損失
前述第二項針對了建設工程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時,以及一般合同中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沒有約定違約金標準時可以套用司法解釋的情況。對于前述第二項之外的合同,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時,一方當事人如何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呢?
由于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因此,在訴訟中只能主張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按照銀行同期貸款的利息計算遲延履行金錢債務的損失是一種可行的方法。在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也支持守約方“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的標準主張的逾期付款損失,但很少支持按逾期貸款利息標準(加處罰息)計付利息損失。
如何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在利率確定的前提下,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單利計算方法和復利計算方法,復利計算方法計算出的利息損失又高于單利計算方法計算出的利息損失。筆者認為,在守約方只能要求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的利息為標準來主張自己的損失時,可以采用復利的計算方法來計算自己的利息損失。
我們把合同糾紛中逾期所欠款項稱為“本金”。所謂單利計算,是指僅在稱本金上計算利息,對本金所產生的利息不再計算利息。其公式為:利息=本金×利率×時間。所謂復利,是指對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一并計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復利計算的特點是:把上期末的本利和作為下一期的本金,在計算時每一期本金的數額是不同的,利息是幾何級數增加。復利計算公式:利息=本金×[(1+利率 )n-1];本利和=本金×(1+利率)n;公式n中表示期限單位數;利率和期限可以年為單位,以月或日為單位。
舉例說明單利和復利的區別:
一合同糾紛中,某甲應支付某乙合同款項10000元,某乙多次催收無果,某甲逾期付款時間長達4年,假定銀行規定人民幣貸款的年基準利率是6%。以單利計算方法計算某乙利息損失:
利息損失=10000×6%×4=2400元
以復利計算方法計算某乙利息損失:
利息損失=10000×[(1+6% )4 -1]=2624.77元
采用復利的計算方法來計算利息損失對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是公平的。
對違約方而言,可以把其逾期所付的款項當作是從銀行借貸來的。既然是銀行借款,就要按銀行借款的規定來計算并按時支付利息。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第20條規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第20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也認為,如“本金”是債權人依合同約定支付給債務人,不論是依借貸的方式、買賣的方式等等,均應按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具體標準按合同約定,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按1年貸款利率計算本金所發生的利息。
逾期付款的違約方在逾期付款達一年上時,就應當在每滿1年時支付按1年貸款利率計算本金所發生的利息,如果違約方在每滿一年時不及時支付這筆利息,這筆利息當然就成了違約方逾期所付款項的一部分,在接著的下一年度對違約方上一年度沒有及支付的利息 就應當計算利息。
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區別于執行中“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229條[原第3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29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p>
根據上述法規,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的是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的標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向當事人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內容的通知》(法[2007]19號)規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向當事人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內容。”
因此,在訴訟中主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區別于執行中“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六、在起訴書中正確表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主張
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從違約方逾期付款之日起算,到法院生效判決指定履行之日為止,生效判決指定履行之日以后違約方不按判決履行付款義務,就要作為被執行人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的標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因此,在起訴書中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主張應當表述為:“責令被告[違約方]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判決書指定付款履行期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計算至起訴之日共計x元)。
【溫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