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對于國家法律制度的控制權力應該是通過 國家賠償法 能夠起到很好的制約作用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效果才會現而易見的,現在看來,也有部分申請 國家賠償 的案例確實也體現了如今司法制度的進步,不過對于機關單位來說, 國家賠償費用列入什么 范圍這個問題可能成了財務部門比較頭疼的,國家規定的,國家賠償的費用直接列入財政預算就行了。 一、關于國家賠償費用列入什么范圍? (1)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管理。當年實際支付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在本級預算預備費中解決。 (2)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申請核撥國家賠償費用或者申請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文件和文件副本。 (3)財政機關審核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時,發現該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 法規 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可以提請本級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國家賠償費用。 (4)各級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家賠償費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核撥制度。 此外,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不論最終處理結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費、勘驗費、鑒定費等一切開支和費用。以上所有費用均由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自行負擔。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 賠償金 也不予征稅,即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金不用繳納任何稅款。 二、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程序 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政府財政開支,由各級財政部門撥款,由賠償義務機關向請求權人支付。其程序是: 首先,請求權人持 賠償協議書 或凋解書、 判決書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支付。否則,請求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 其次,賠償義務機關根據法律文書規定的金額支付賠償金。如果各級政府是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將賠償金直接從準備金賬戶中提出交付請求人,或通知銀行將賠償金直接撥至請求權人的賬戶內,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是各級政府所屬部門或其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他國家機關的,除按上述程序支付賠償金外,賠償義務機關還應將請求權人的請求支付書及有關法律文書送交政府備案。 最后,請求權人在領取賠償金時,應當填具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將收據或者其他憑證的副本報送同級財政機關。 國家賠償費用支付中,往往會出現賠償金預算與賠償金使用結果不符的結果,或者年終有余,或者經費不足。由于國家賠償金是專款專用,每一項都有具體的使用范圍,不能將結余部分與其他行政費的結余一樣處理,只能將全部結余轉入下一年度繼續專項使用。對于經費不足,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予以補救: 一是動支預備費。各級財政為應付臨時性急需或事先難以預料的開支設置了預備費,國家賠償費用不足部分,可經一定手續批準動用預備費,以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 二是追加預算,在原來已核定的賠償總額外增加數額,以彌補賠償金的不足。追加預算應由財政部門向上級財政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核后轉報國務院或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各行政單位之間的財政預算全部都是有限的,如果超出了當年的財政預算,就只能夠在本級預算的預備費用當中自己來解決了,而且這部分的財政預算的費用是應該體現在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范圍當中的。也就是這筆財政費用如果是用于行政單位支付賠償的,也要清楚的標注出來。關于國家賠償費用列入什么范圍的這個問題就介紹到這里了。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了加強國家賠償費用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的管理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賠償費用,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支付的費用。第三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支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能夠通過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實施國家賠償的,應當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第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對其造成損害,需要返還財產的,依照下列規定返還:
(一)財產尚未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返還;
(二)財產已經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返還。第六條 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管理。當處實際支付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在本級預算預備費中解決。第七條 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核撥國家賠償費用或者申請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下列相應的有關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申請書;
(二)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
(三)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賠償決定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者依法實施追償的意見或者決定;
(六)財產已經上交財政的有關憑據;
(七)財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第九條 財政機關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進行審核后,應當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財產已經上交財政,應當依法返還給賠償請求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二)申請核撥已經依法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及時核撥。第十條 財政機關審核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時,發現該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可以提請本級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或者返還財產,賠償請求人應當出具收據或者其他憑證,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將收據或者其他憑證的副本報送同級財政機關備案。第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責任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核撥的,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應當上繳同級財政機關。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家賠償費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核撥制度。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機關依法追繳被侵占的國家賠償費用:
(一)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賠償費用的;
(二)挪用國家賠償費用的;
(三)未按照規定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
國家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本辦法制定中央國家機關國家賠償費用管理的具體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賠償費用的管理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賠償義務機關是指:
(一)納入本省各級財政預算管理,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
(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第三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支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能夠通過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實施國家賠償的,應當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財產尚未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返還。
財產已經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返還。第五條 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賠償費用實行專戶儲存,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當年實際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在本級預算預備費中解決。當年結余的國家賠償費用結轉下年度使用。第六條 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自支付之日起3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
賠償義務機關因賠償金數額較大無力先行支付的,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先行核撥;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審核確定,并先行核撥。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同一級別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共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不同級別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責任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核撥國家賠償費用或者申請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下列相應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申請書;
(二)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
(三)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者依法實施追償的意見或者決定;
(六)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憑據,但因賠償金數額較大,向財政部門申請先行核撥的除外;
(七)財產已經上交財政的有關憑據;
(八)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進行審核后,應當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財產已經上交財政,依法應當返還給賠償請求人的,應當自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返還;
(二)申請核撥已經依法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自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予以核撥。
情況特別復雜的,前款(一)、(二)項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1個月。第十條 財政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核撥國家賠償費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核撥。
賠償義務機關對財政部門核撥的國家賠償費用數額有異議的,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審核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費用核撥申請時,對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對賠償義務機關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超出部分的賠償費用。第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財政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有關國家賠償費用的事項,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賠償損失后2個月內,依法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個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