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死在單位
遇到員工自殺(死亡)員工死在單位 ,用人單位應第一時間報警及通知家屬員工死在單位 ,并通過錄像、證人證詞、物證等手段保留必要員工死在單位 的證據。與家屬協商期間員工死在單位 ,用人單位應查證死者員工死在單位 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審核繼承人的身份是否真實合法。無論依地方規定,還是民法理論,或是出于人道主義,如果雙方就相關費用達成一致意見的,都應簽署相關協議及保留書面的費用支付憑證。
員工在單位猝死單位有責任嗎專業分析
員工猝死公司是否有責任員工死在單位 ,因情況而定,分析如下:
1、該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屬于工傷,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員工死在單位 ;
2、該員工不屬于工傷,那公司沒有責任。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員工死在單位 ;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員工死在單位 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員工死在單位 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員工因病在公司死亡怎么處理員工因病在公司死亡分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員工死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員工死在單位 的規定
1、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依其供養員工死在單位 的直系59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2、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三個月至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擴展資料員工死在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1、、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必須住院者,得住院醫治。其治療費、住院費及普通藥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貴重藥費、就醫路費及住院時的膳費由本人自理。
2、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醫療期間連續在三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每月發給其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
連續醫療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但連續停工醫療期間以六個月為限,超過六個月者按丙款殘廢退職待遇辦理。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3、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而退職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非因工殘廢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如有其他經濟來源可以維持生活,此項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不予發給。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4、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疾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免費診治,普通藥費減半,貴重藥費、就醫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百度百科
員工在工作中死亡,公司應負什么責任?公司是否有責任員工死在單位 ,要看具體情況。
一:如果該員工是在加班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過度勞累引發疾病死亡員工死在單位 ,應屬于工傷。
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按照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如果該員工不屬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情形,是在非工作時間和崗位而因過度勞累或因勞累引發疾病死亡。
單位是否有責任,要看單位是否有違背勞動合同法等情形的過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和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違背相關規定,沒有盡到對《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員工在單位自殺身亡,單位是否有責任首先員工死在單位 的員工死在單位 了解公司對員工有無過錯責任。如果遇到員工在公司自殺的事件,依據法律的基本原則,有過錯則有責任,反之則無責任。
員工在單位自殺,用人單位沒有責任,但可以處于人道主義支付一定撫恤金。員工在單位自殺不構成工傷;員工自殺死亡可歸屬為非因工死亡,其家屬享受相關待遇;非因工死亡待遇具體標準請咨詢當地社保管理中心。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6個月工資。
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