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房屋作為不動產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的物質資料。城市房屋拆遷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是城市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既與城市的發展密切相關,又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屬于各方面都非常關心的問題。
雖然拆遷當事人之間是一種民事關系,但拆遷活動事關重大,已經超出了一般民事活動的范疇,而涉及到社會穩定,城市發展和人民群眾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國家對拆遷活動予以有效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鑒于此,早在1991年,國務院就頒發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效期至2001年10月31日。
自2001年11月1日起,我國實行國務院新頒發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稱之為國務院第305號令。
拆遷當事人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
是指拆遷活動的參與者,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和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具體而言,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拆遷出租房屋的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和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城市房屋拆遷應遵循的四個基本原則:
1、符合城市規劃的原則。
城市規劃是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理所當然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所謂城市規劃是指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對各項建設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2、有利于城市的舊城區改造的原則。
城市房屋拆遷與城市舊區改造密切相關。城市舊區在長期歷史發展和演變過程中逐步形成的進行各項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的居民集聚區,城市在不斷地更新、發展,城市舊區改造,是城市建設不可缺少的一環。而城市房屋拆遷,又往往是城市舊區改造的重要手段。
3、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
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改善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雖然只是簡單的一句話,卻代表了立法指導思想的變化,應當注意在拆遷實踐中,予以貫徹執行。
4、保護文物古跡的原則。
文物古跡是指革命遺址、紀念建設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保護文物古跡,是開展科學研究工作的需要。同時,保護文物古跡,對于繼承我國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有著重要意文。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的規定,城市居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按照下面條例執行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國家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規定如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拆遷法規執行標準 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