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 賠償義務機關 有: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什么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它代表國家接受國家賠償請求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參加國家賠償程序,支付賠償費用。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司法賠償、行政賠償等,其中的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司法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是怎樣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是誰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侵犯公民權利的國家機關和依法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行政賠償案件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怎樣確定的行政賠償案件中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方式包括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如何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