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企業為職工上保險了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應做以下賬務處理:
1、發生工傷事故后,向職工墊付醫藥費,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賠付公司墊付藥費時,屬于全額賠付的,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3、不屬于全額賠付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企業沒為職工上保險,全額報銷工人藥費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做會議分錄最首要的就是要摘要簡介明了表達明確,不能過去復雜讓人難以看懂不明白以免造成詞不達意的結果,這是首要的分錄要求。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為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關系解除時,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拓展材料: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致使受到五級六級傷殘,然后經過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鑒定七到十級傷殘,工人勞動合同期期滿,或致殘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幾種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單位補發金額。一至四級不享受補助;五級到六級由補發個人二十五到三十個月的傷殘補助金.
工傷賠款,如何做會計分錄?工傷賠款分錄如下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
支付時:
借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其它應收款--保險公司
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收到保險公司賠償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賠償標準
公司收到社保局打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什么會計分錄會計分錄
首先要區別補助來源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一般來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出。根據需計提人員的工作性質和來源作如下分錄:
由社保出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他應付款(或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或應付職工薪酬)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擴展資料:
關于傷殘補助金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補助金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補助金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補助金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 第1款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 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補助金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補助金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補助金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補助金
職工工傷賠償費用的會計處理1、發生工傷事故后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向職工墊付醫藥費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
借:其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賠付公司墊付的藥費時(如果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公司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需要注意的是:內資企業公司負擔的藥費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外資企業公司負擔的藥費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
擴展資料:
工傷賠償標準支付工傷傷殘補助金會計分錄 ,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013年后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