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并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于機關賠償責任。
第二,賠償范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范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第三,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標準因侵犯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第四,賠償程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適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是什么?賠償金額是多少?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的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眹医y計局2021年5月14日公布,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第十檢察廳確定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73.10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求國家賠償的方式國家賠償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另外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除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了這些之外,其余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的都不屬于國家賠償的方式。消除影響,不屬于賠償方式,屬于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賠償的一般方式有哪些國家賠償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的一般方式如下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
(一)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支付賠償金是其主要方式。
(二)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或者恢復原狀。
(三)造成人身權損害的同時,還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
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新國家賠償法實施細則法律分析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國家賠償法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的權利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哪幾種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根據這一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補充,即除特別情形以外,絕大部分的賠償應通過支付貨幣的方式進行賠償,只有在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適當時,才可以選擇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方式。除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幾種方式外,我國國家賠償法還規定了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賠償方式。
我國國家賠償法之所以采取這種方式,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1.國家確立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更有效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支付賠償金優于返還財產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使其在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后能得到相應的補救。因此,原則上應當是“同等損害、同等賠償”。采用以金錢賠償為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輔的方式,能保證受害人得到與其所受損害相當的充分的賠償,避免由于方式單一造成的局限性,使受害人從數量、質量、程度、類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濟。2.以金錢賠償為主,以其他方式為輔的賠償方式充分考慮了效率要求。國家機關承擔著國家運轉的各項職能,為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方式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國家機關陷入繁瑣的個案糾纏之中而貽誤公務。在國家賠償中,采取金錢賠償方式,簡便易行,受害一方也可迅速得到救濟,免去曠日持久的訴訟糾紛。
一、金錢賠償
所謂金錢賠償,即將受害人的各項損失計算成金額,以金額折抵受損害人的損失。無論是對財產損失,還是對精神損害、人身損害的賠償,都可以采用金錢賠償形式。
國家賠償法把金錢賠償規定為主要原則,是由其本身的特點決定的。(1)金錢賠償適用的范圍非常廣泛,幾乎適用于任何損害的賠償,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也無論是對人身權或對財產權的損害,金錢賠償都具有其他責任形式無法替代的優勢。(2)金錢賠償便于操作。金錢賠償一般都有固定標準,便于實施,可以避免雙方因標準不一達不成共識而難以實施的可能。正因為如此,金錢賠償在國家賠償方式中居有相當重要的地位。1.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來說,對人身造成的損害是難以用金錢來直接賠償的,因為人身權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損害已經發生的情況下,除了對仍在繼續的損害停止侵害外,尚沒有比金錢賠償更為適合的賠償方式。這是因為一旦發生人身損害,特別是勞動能力的部分或全部喪失時,原本可以得到的收人可能減少或者喪失,法定扶養義務無法履行;同時還要為消除病痛或恢復健康或安葬支付的費用等。受害人遭受的這一系列的財產損失,只能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額,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造成物質上的損失。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質利益的載體,還是精神、情感等精神生活的載體,金錢補償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從這些意義上來說,人身損害適用金錢賠償的方式是適合的。2.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任何財產都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都可以折算成一定的金額,然后再給予相應的賠償。例如某企業的一批進口原材料被行政機關違法查封扣押,在此期間.該原材料發生變質,在計算損失時,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價值折算成金額,由國家給予賠償。財產損失的幾種形式,如物的滅失、盈利之喪失等都可能通過金錢進行賠償。但是,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更便捷易行,則適用其他賠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