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 國家賠償 的時效規定是怎么樣的?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 刑事賠償 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 二、2018非刑事國家賠償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解釋》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的一般條款。對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進行了共性抽象,確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賠償的責任構成基礎和請求權規范基礎。 二是細化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 侵權行為 范圍。細分列舉了各類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將違法先予執行予以單列,并將違法行為保全納入侵權行為范圍。 三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免責情形與責任劃分原則。對一方當事人、第三人、不可抗力等致害的免責情形進行規定,并對不同責任形態下國家賠償責任份額的劃分確定了基本規則。 四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分別規定了侵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引入侵犯人身權的 精神損害賠償 ,明確 財產損害賠償 的一般原則和例外規定。 五是明確了特殊情形下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規定所有權人以外的財產權益人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因復議改變原裁決所致的違法侵權,以復議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六是明確了訴訟程序、執行程序與賠償程序的銜接。確定以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作為啟動國家賠償程序的一般原則,并列舉了賠償請求人可以在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前申請賠償的五種例外情形。 七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審查要件。貫徹 國家賠償法 取消單獨的確認前置程序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審查要件。 據介紹,該解釋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賠償法、 民事訴訟法 、 行政訴訟法 和相關司法解釋的修改,總結司法實踐經驗重新作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該解釋,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救濟,嚴格規范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行為,有效統一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裁量標準。 國家賠償,是因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因為自己的過失或者是故意的行為,導致案件的處理出現了問題,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到誤判或者是有刑訊逼供等行為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應該根據情形給予受害人賠償。 。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期限為多少賠償請求人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法定期限為兩年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在時效的最后6個月出現中止事由的,時效中止。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時限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時限是兩年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請求賠償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的時效為兩年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