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騙保險
根據(jù)《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交通肇事逃逸騙保險 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交通肇事逃逸騙保險 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傷殘 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交通事故如何認定騙保交通事故騙保交通肇事逃逸騙保險 的認定:1、要求提供交警事故證明交通肇事逃逸騙保險 ,或者復勘現(xiàn)場;2、拒絕賠償;3、向起訴法院交通肇事逃逸騙保險 ,控告詐騙。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交通肇事逃逸騙保險 ,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交通肇事逃逸騙保險 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保險怎么處理?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交通肇事逃逸騙保險 ,在商業(yè) 第三者責任險 范圍內對因肇事逃逸導致的損失擴大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對于交強險部分,相關法律并未將肇事逃逸歸入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之內,且《 侵權責任法 》第53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稒C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條例》第24條雖然規(guī)定由救助基金墊付相關費用,但這顯然是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設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無法確定肇事車輛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適用此項規(guī)定,從此條款并不能得出保險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賠。 第二,對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部分,保險公司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險人逃逸前所產生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肇事逃逸行為違反的是行政法律、 法規(guī) ,對保險公司本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并不會造成實質上的加重或減輕。且 保險合同 只能約束 合同當事人 雙方,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為而免責,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及時的賠償,保險公司反而會從中獲益,這并不符合《 保險法 》的立法本意。 第三,對于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擴大損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由保險公司對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為導致第三人損失擴大,這就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對于這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交通肇事逃逸 怎么處理,怎么處罰 一、 前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 輕微傷 、輕傷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豬、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財產損失數(shù)額不大。此時如果肇事者逃逸行為本身未造成其交通肇事逃逸騙保險 他嚴重后果,肇事者不構成犯罪,對肇事者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guī)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二、 交通肇事 構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fā)生 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 交通肇事罪 ,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后果。這種情況符合 刑法 第133條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后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xiàn)實危險性。 三、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案件的處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體范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后單純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4、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著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 數(shù)罪并罰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jié)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復評價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