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失業金與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不是一回事。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一般是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無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的幾款特定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他情形。
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的,賠償涉及到過錯責任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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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和失業金的區別和待遇問題。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通常在以下五種條件下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支付職工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或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或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外25%的經濟補償金。
三、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四、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辛日嘗金。
五、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在勞動者辭職、擅自離職、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辭退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等情況下,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