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綜合考慮殘疾軍人于醫療期滿后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
1.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
2.極重度智能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脊柱損傷后致完全截癱;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毀容;
11.雙眼球摘除;
12.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3.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4.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5.大部分小腸切除,殘余小腸不足50cm;
16.小腸移植術后移植腸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腸內營養或普通飲食;
17.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無法行腎移植手術)。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二級:
1.重度智能減退;
2.后組顱神經雙側完全麻痹;
3.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4.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病程≥2年,經連續住院治療≥2年,癥狀不緩解,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基本喪失;
5.雙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雙膝、雙踝強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喪失;
8.肩、肘、髖、膝關節中4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80%,四肢大關節中4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毀容;
11.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2.雙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4.一側上頜骨并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5.肺功能嚴重損害,呼吸困難Ⅳ級,需依賴氧療維持生命;
16.食管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瘺或空腸造瘺進食;
17.氣管食管瘺無法手術修補,不能正常進食;
18.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后;
19.器質性心臟病心功能Ⅳ級或心室擴大伴左室射血分數≤35%(含高原性心臟病心功能Ⅳ級);
20.器質性心臟病兩次以上反復發作的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器質性心臟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內);
21.小腸移植術后(能夠耐受普通飲食或腸內營養);
22.大部分小腸切除,殘余小腸50-100cm;
23.肝切除術后或膽道損傷伴肝功能重度損害;
24.原位肝移植術后;
25.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布-加(Budd-chiari)綜合征;
26.全胰切除;
27.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衰竭期)6個月以上,終生依賴藥物治療或間斷透析;
2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
29.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
30.急性白血病治療后未緩解;
31.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免疫治療或造血干細胞移植后未緩解);
32.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RAEB;
33.淋巴瘤Ⅲ~Ⅳ期,治療后病情繼續進展;
34.急性極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傷殘軍人評殘標準最新2021軍人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殘疾的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享受撫恤金。
服現役的殘疾軍人撫恤金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撫恤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月發給,目前,撫恤金標準最高的已達到一年2.2萬多元。
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護理費的傷病殘退休干部,護理費執行軍隊標準,經費由國家財政負擔。
一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8100元,因公:6930元
拓展資料:
第十二條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申請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致傷(病)性質、原因、經過等材料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
(二)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和相關檢查結果等復印件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
(三)個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張;
軍人因醫療事故致殘的,還應當提交軍隊有關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軍人傷殘1一10級等級評定標準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識消失;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僅限于床上或椅上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的活動; 不能工作;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軍殘評定級別標準最新 ,需經常有人監護; 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明顯職業受限;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職業種類受限;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各種活動降低; 不能勝任原工作;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遠距離活動受限;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