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傷殘軍人因公因戰劃分如下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
1、因對敵作戰致殘疾的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認定為因戰致殘;
2、因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擴展資料: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準烈士,屬于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
第九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評殘條件上規定的軍人“因戰或因公”,我想問問“因公”是指什么方面?都包括什么?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規定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
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1、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3、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4、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擴展資料:
對因公致殘的軍人的撫恤標準:
1、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1)、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2)、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3)、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2、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3、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4、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5、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6、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1)、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7、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復轉軍人工傷范圍及認定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復轉軍人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不屬于在工作中發生的工傷,但考慮到軍人在服役期間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受傷,我國的《 工傷保險條例 》特作出專門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應享受除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外的 工傷保險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工傷保險條》井不是將所有的傷殘復發都 認定為工傷 。根據規定,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應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如果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負傷致殘,并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能夠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如果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負傷致殘,但并未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或者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不是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按照規定,既不屬于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屬于應該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軍人因公致殘標準是什么?摘要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部隊因公受傷的范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