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規定:
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認定為因公致殘。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1、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
2、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3、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4、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5、其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擴展資料:
對因公致殘的軍人的撫恤標準:
1、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1)、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2)、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3)、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2、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3、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4、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5、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6、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1)、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7、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傷殘軍人因公因戰怎樣劃分?傷殘軍人因公因戰劃分如下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
1、因對敵作戰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
2、因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擴展資料: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準烈士,屬于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
第九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部隊里的傷殘分幾個等級?各有什么福利?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總后勤部下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綜合考慮殘疾軍人于醫療期滿后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擴展資料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義務兵、學員因戰、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殘,醫療期滿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申請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義務兵、學員被評定殘疾等級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第十二條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申請主要包括下列材料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
(一)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致傷(病)性質、原因、經過等材料;
(二)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和相關檢查結果等復印件;
(三)個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張;
軍人因醫療事故致殘的,還應當提交軍隊有關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
第十三條 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受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申請后,應當進行初審,并填寫《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連同個人申請材料,按照后勤供應關系,向上一級衛生部門申報。
第十四條 師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受理殘疾等級評定申請后,應當進行復審,并組織殘情醫學鑒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革命傷殘軍人按傷殘性質可分為什么?現役軍人傷殘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1)因戰致殘;(2)因公致殘;(3)因病致殘。
1、因戰致殘范圍:
“因戰致殘”是指對敵作戰負傷致殘部隊因公致殘范圍 ,經醫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其具體范圍是:
(1)對敵作戰中負傷致殘的;(2)臨戰前在戰區潛伏、偵察(包括巡邏執行后勤保障)等任務,遭敵人武器傷或其他意外傷致殘的;(3)平時在邊境時執行潛伏、偵察、巡邏、后勤保障等任務,遭敵人武器傷或誤傷致殘的;(4)對敵斗爭中被俘不屈負傷致殘的。
2、因公致殘范圍:“因公致殘”是指在執行公務中致殘,經醫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其具體范圍是:(1)在從事軍事訓練、施工、生產等任務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責任和無法抗拒的意外傷致殘的;(2)在執行任務中被犯罪分子致殘提交回答的;(3)在維護社會治安,搶救保護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被犯罪分子致傷或遭意外傷致殘的;(4)因患職業病致殘的;(5)因醫療事故致殘的,也按因公致殘對待。
3、因病致殘:“因病致殘”是指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經醫療基本終結,符合二等乙級以上病殘條件的。
參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