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將 征地補償款 界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是不公平的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不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應歸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 一、 土地補償款 的取得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具有該 集體經濟組織 資格的人,不應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認定夫妻一方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取得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的前提條件——該財產須具有人身專屬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享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補償款是對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質。 二、從保護失地農民角度來說,土地補償款應作為夫妻 一方個人財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 安置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立法目的解釋來看,土地補償款的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后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屬于對共同財產作出的規定種類。土地對于農民來說,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從一定程度上講,它是農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后生活的主要依靠。 綜上可知,土地補償款對于農民來說,是于與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一樣,是損失的一方的補償,理應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處理。
征用地上的土地補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土地征用補償費 用一般不是 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贈予的財產性質,而是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應歸被征地一方所有。但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征地補償是否屬共同財產征地補償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的有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且沒有說明歸一方所有的;其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他。
土地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土地補償款指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那么,對于夫妻雙方來說,因土地被征收所獲得的土地補償款,是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的財產;其他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其他財產”也作出了限定: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雖然《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土地補償款卻沒有規定。 筆者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取得關鍵在于所涉當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取得土地補償款是對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續,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的人才可以取得。 筆者認為,土地補償款是對被征地農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補償,是失地農民今后的生活保障,不應屬于解釋二《婚姻法》對共同財產作出規定的種類。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據此類推,土地補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 司法實踐中,女方嫁入男方后,如果女方在娘家所留承包地因村集體土地調整而失去,此時的土地補償款應為男方所有,但在離婚訴訟時,應給女方適當照顧。
土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法律分析】
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地農民失去賴以生存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的土地承包權的一種補償形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婚后征地補償屬于夫妻雙方 ,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農村土地承包權一般是基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也就說土地經營權是承包者個人的權利。那么以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代價而取得的土地補償款當然也具有專屬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延續,而作為非承包經營者的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無權享受到上述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