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名買房,婚后過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男方婚前借名買房,婚后過戶,離婚時妻子要求分割,認為其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此類案件男女雙方均各有說辭,結果也各有不同。元甲律所代理的本案件成功幫男方認定為借名買的房為婚前個人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由簡介
呂先生與薛女士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0年9月3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呂先生于婚前借用朋友周女士名義購置經濟適用房一套,購房出資系呂先生及其母親、姥姥全款出資。
但購房款并非是一次性付清,而是一筆一筆累計取款構成,案涉房屋初始登記在周女士名下,購房滿五年后轉移登記在呂先生名下。
呂先生與薛女士感情出現問題,雙方圍繞案涉房屋系呂先生婚前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爭執不下,薛女士訴諸法院請求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案涉房屋,要求呂先生按市場價給付其234萬元折價款。
辦案經過
薛女士于2020年10月9日訴至豐臺法院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作為被告的呂先生于2020年11月7日找到我們辦理委托。
訴前調解階段,經和調解員及委托人多次溝通,關于案涉房屋性質原被告雙方終難達成一致,失去了調解基礎,案件轉審判。
因為購房出資時間發生在2007年,時間比較久遠,再就是涉及銀行卡及存折比較多,不清楚購房款來源問題,案件初始階段委托人手里并無相關證據材料,委托人自己也不確信是否能找到相關材料,但是訴訟更多的看的還是證據材料,否則庭審事實會與客觀事實相差甚遠。
但我們堅信事實就是事實,我們要做的就是窮盡事實、窮盡證據、窮盡法律。
于是追本溯源,找到借名人周女士一起回憶當初購房用的什么銀行卡,一起去銀行調取相關銀行卡及流水信息,也積極與開發商聯系看能否調取購房出資底檔票據材料,沒有直接證據就用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
經過兩次庭審及連續補證之后,在庭上終不負所望,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完全支持了我方訴求,認定案涉房屋系呂先生婚前個人財產。
辦案結果
案涉房屋系呂先生婚前借他人名義購買,婚后轉移登記在呂先生名下,薛女士亦認可其未支付購房款,訴爭房產屬于呂先生婚前財產,婚后過戶時繳納的稅費系用夫妻共同財產支出,由呂先生返還薛女士支付稅費的一半。
律師點評
因為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等各種原因,借名買房現象多有出現。
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二是借名買房合同效力問題。
北京高院在《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京高法發[2014]489號)第十條規定: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如果借名買房發生在親屬之間可能不會有問題,但是一旦涉及到離婚,可能就會有爭議,特別是沒有留存購房出資憑證,往往會很被動,拿不出有效證據,庭審事實就會與客觀事實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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