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具體包括喪葬費、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喪葬費為6個月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撫恤金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核定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的每月各供養親屬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月工資。工亡補助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吉林省死亡賠償金最新標準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吉林人身損害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吉林人身損害各項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吉林工傷死亡賠償有哪些?解答吉林工傷死亡賠償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按照吉林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吉林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吉林省73歲老人被三車_死應該怎樣賠償73歲老人被三車_死按照法律賠償情況如下
六十周歲以上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的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的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按五年計算。所以73歲老人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的賠償年限是7年。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賠償年限。
歸納起來就是以下各項賠償:
1、應當賠償喪葬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如:老伴、未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等)。
4、精神損害撫慰金。
2010年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10年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的標準還沒有發布,目前仍然沿用的是2009年的標準。2009年省高院發布的標準如下:
(2009年5月15日發布,吉高法[2009]60號,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和吉林省統計局公布的二OO八年度統計數據,現將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我省二OO九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標準公布如下:
一、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2,829.45元(12,829.45元/年×20年=256,589.00元);
2008年度吉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4,932.74(4,932.74元/年×20年=98,654.80元)。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為3,443.24元。
三、誤工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公式:誤工費=誤工天數×日誤工費計算標準(日誤工費計算標準詳見附表)。
四、喪葬費標準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賠償標準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執行。
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遵照執行,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法院反饋。
附:
2008年度國民經濟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
總 計
全省平均年23,486.00 月1,957.17 日93.96
一、農、林、牧、漁業(農民誤工)
12,100.00 1,008.33 48.41
二、采礦業
29,210.00 2,438.33 117.06
三、制造業
23,867.00 1,988.92 95.48
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活和供應業
28,901.00 2,408.42 115.62
五、建筑業
16,314.00 1,359.50 65.27
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
24,158.00 2,013.17 96.65
七、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30,465.00 2,538.75 121.88
八、批發和零售業
17,743.00 1,478.58 70.98
九、住宿和餐飲業
14,714.00 1,226.17 58.87
十、金融業
32,335.00 2,694.58 129.36
十一、房地產業
18,657.00 1,554.75 74.64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23,057.00 1,921.42 92.24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30,381.00 2,531.75 121.54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5,407.00 1,283.92 61.64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他服務業(非醫護人員的護理費)
13,858.00 1,154.83 55.44
十六、教育
26,437.00 2,203.08 105.76
十七、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22,642.00 1,886.83 90.58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21,865.00 1,822.08 87.47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24,765.00 2,063.75 99.08
注:1、農民誤工費參照“農、林、牧、漁業”誤工費標準計算;
2、非醫護人員的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誤工標準計算。
吉林省交通肇事死亡的賠償金如何計算天津市楊律師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這個有過明確的規定,
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吉林省死亡賠償金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精神撫慰金
2.死亡賠償金 20年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3.喪葬費 6個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撫養費
5.親人的其他交通費雜項(必須要證據證明,單據之類的)
望您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