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法律分析】:公司關停可以找單位協商要求結清工資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并且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關停代表著企業不會再運營,但對于此行為不代表著員工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的工資可以不用結,經濟補償不用支付,這些都是需要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承擔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的,具體的賠償金額就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不會因此而引起各種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倒閉了員工怎么賠償【法律分析】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倒閉員工賠償款不足的,企業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清償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了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有剩余財產的對員工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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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業員工怎么補償法律分析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是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十四條 停產停業損失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還未制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具體補償的細則。在地方的實際征收的過程中,停產停業損失的標準比較低,如果企業面臨拆遷的話,再次復工生產的幾率比較小。同時還有的就是在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得到的保護更少。
公司關閉解散員工應該如何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們有權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協商不成,員工可依法向單位所在地或勞動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停辦對員工的賠償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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