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的舉證責任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
1、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
2、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由誰承擔舉證責任1、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并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的診療過程。2、對于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3、發生醫療損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4、醫療產品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產品缺陷、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輸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血液不合格、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5、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醫療機構對以下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鐵、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如何確認2001年12月21日公布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其意思是: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2、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3、確定責任轉移的依據。確定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主要基于以下三點考慮: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并且在治療過程也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其次,按錯造成損害的,其在手術過程中一直處于麻醉的狀態,對醫療過程是不可能知道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最后,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才能認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法律分析】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糾紛案件如何舉證1、在 醫療損害賠償 糾紛訴訟中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并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的診療過程。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用于證明醫療關系存在。2、對于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 損害賠償糾紛 案件,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的義務,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3、發生醫療損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4、醫療產品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產品缺陷、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輸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血液不合格、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5、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醫療機構對以下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6、當事人遺失、涂改、搶奪病歷,或以其他 不正當手段 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7、患者就醫后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醫療機構未要求患者一方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醫療機構要求患者一方協助進行尸檢,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患者一方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8、當事人遺失、涂改、搶奪病歷,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9、患者就醫后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醫療機構未要求患者一方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醫療機構要求患者一方協助進行尸檢,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患者一方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醫療糾紛屬于醫療技術損害引起的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分配如下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患方需舉證的包括有診療行為,損害,因果關系,患方申請鑒定并墊付鑒定費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醫方需舉證的包括執業資格,履行告知以及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