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主要責任法院判決
原始文件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豫01民終290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所鄭州市康復前街3號。
法定代表人:劉章鎖,該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林麗,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浩文,男,醫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池慧彥,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漢族。
監護人:劉俊鵬,男,系池慧彥丈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廣曉,河南新動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因與被上訴人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醫療損害主要責任法院判決 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判決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不服金額104729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未綜合鑒定人出庭情況及被告質證意見,簡單依據鑒定意見判定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存在“以鑒代判”之情形。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上訴人過錯有兩點:一是被告行全腦血管造影術和腦動靜脈畸形栓塞術時對患者甲狀腺素低下未予重視,術前準備、評估不足;二是腦動靜脈畸形栓塞術后出現癲癇發作、腦水腫加重、顱內高壓表現,被告外科會診及手術不及時。關于第一點問題,經一審庭審中鑒定人當庭回復,甲狀腺素低下不是手術的禁忌癥,并不影響手術的進行。所以,鑒定書中的第一點過錯并不影響被告對原告實際實施的治療方案,不會導致原告損害后果的產生。關于第二點手術不及時與客觀事實不符,該認定也不符合醫療臨床規范。手術前的準備時間是客觀必須的,被告方5個小時的手術準備時間并未超過外科手術醫療規范,庭審中鑒定人也未進行正面回答。因此,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且該意見僅為建議,一審法院未綜合考慮鑒定人出庭意見、被告質辯意見、醫療規范等因素徑行引用“原因力大小為同等”的鑒定意見判定被告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顯然是以鑒代判,請二審法院給予糾正。二、一審法院按照2人護理計算原告護理費的依據不足,應予糾正。原告池慧彥住院期間,醫囑為留陪一人,護理人員應按1人計算。出院后病情穩定,一人專職護理已足以滿足其護理需要。且根據2020年12月3日河南省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于池慧彥案件回復函》意見:如異議者能提供“同類案例”、“大多數”等描述的證據,法院可根據案情酌情判決。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提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多份生效判決,與被上訴人相同或更嚴重的病情生效判決均是僅按1人護理計算護理費。無論是參照鑒定意見、同類判例,還是根據原告的實際病情,均應當確定為1人護理,一審法院判定2人護理明顯依據不足。三、一審法院對于未核實是否實際發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直接判決該部分費用,依據不足,應予以糾正。一審法院并未核實被告目前實際使用的殘疾輔助器具及購買票據,直接依據鑒定意見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理由不足。鑒定意見僅為建議,比如“護理床”等輔助器具原告鑒定時并未申請該項目,實踐中也并非家庭護理中必須使用。如原告未實際購買相應的輔助器具,則不屬于原告的實際損失,不應計算列入本次賠償范圍。四、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曾為其墊付醫療費27500元,該部分應當從被告應支付的賠償款中扣除。綜上,一審判決對上述事實認定不清、依據不足,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池慧彥辯稱,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意見應當采信,一審認定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醫療費認定準確,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上訴理由存在斷章取義的現象,且沒有證據支持,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池慧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等費用共計20,000元醫療損害主要責任法院判決 ;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醫療費215,850.22元、誤工費105,919.53元、定殘前護理費145,580.75元、定殘后護理費1,874,320元、營養費11,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0元、交通住宿費5,500元、傷殘賠償金615,617.4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26,277.81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85,340元、病歷復印費400元,共計4,099,205.77元的55%的責任即2,254,563.17元;2、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精神撫慰金10萬元;3、判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和20,500元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9年3月25日,原告以甲狀腺癌術后8月余至被告處住院治療,期間經手術、轉科、會診等,共住院255天至2019年12月5日出院,其出院診斷顯示:1、癲癇,2、動靜脈畸形介入栓塞術后,3、認知障礙,4、運動功能障礙,5、右側額顳頂枕去骨瓣減壓術后,6、甲狀腺癌切除及碘131放療術后,7、甲狀腺功能減退癥,8、高泌乳素雪癥、藥源性可能。其出院醫囑顯示:1、院外繼續用藥、神經內科、內分泌、眼科隨診。2、繼續康復治療。3、不適隨診。期間除除醫保報銷外個人支付住院醫療費及門診費212,770.51元。(原告提交浚縣人民醫院住院收費票據顯示其在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間住院個人支付醫療費1,664.91元,被告對此持有異議,原告未提交相關病歷,原審法院無法認定該費用是否與被告診療行為有關,對該部分費用不予認定)。
2.原告提交交通費票據為1,317元。
3.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對池慧彥的診療行為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了鑒定意見。其鑒定意見為: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池慧彥的診療過程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池慧彥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5,000元。
4.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池慧彥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時間及人數、營養期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鑒定意見顯示:1、被鑒定人池慧彥四肢肢體肌力障礙評為二級傷殘;2、被鑒定人池慧彥屬于完全護理依賴,日常生活建議二人護理;3、被鑒定人池慧彥2019年12月5日出院后12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損傷恢復。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500元檢查費1,414.8元。后被告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該鑒定機關復函對被告異議進行了回復,其回復顯示:“對被告提出的被鑒定人身高162CM,體重45KG,按照一人護理可以滿足其基本需求,且參照同類案例,一人護理為大多數的說法,我中心認為不能僅從鑒定人身高、體重作出一人護理的建議,被鑒定人池慧彥生活能力完全喪失,隨時需要醫療損害主要責任法院判決 他人幫助、護理才能維系日常生活,考慮到護理者的正常休息、作息,我中心建議為二人護理。如異議者能提供同類案件、大多數等描述的證據,法官可根據案情酌定判決”。
5.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其每日所需尿不濕、尿墊、尿褲的費用及輪椅、防褥瘡床墊、防褥瘡座墊、坐便器、助行器、站立架、助理蹬車、空氣壓按摩儀、腳踝支具等殘疾輔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費用進行鑒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池慧彥上述傷殘輔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費用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人腦功能障礙、癲癇,身體狀況一般,鑒于被鑒定人的身體一切狀況,需配置輔助器具及使用年限(參照2009年12月2日《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如下:頭頸胸矯形器(每個價格2,8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個)、動態型掌指矯形器(每只價格1,5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只)、高靠背輪椅(每輛價格1,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每四年更換一輛,另需支付維修費用占總費用的20%,)、固定式踝足矯形器(每只價格7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次)、防褥瘡床墊(每個價格3,000元,使用壽命三年,每三年更換一個)、防褥瘡坐(靠)墊(每個價格9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次)、護理床(每個價格2,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每四年更換一次)、尿不濕(每片價格3元,每天更換六片)、一次性尿墊(每片價格2元,每天更換六片)。該鑒定意見以2019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發布的人均預期年齡77.3周歲計算出池慧彥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共計785,34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
6.原告當庭陳述其入院前在外地務工。原告共生育子女三人,劉奕銘(身份證號),劉鑫冉410621200912211589),劉欣彤(410621201302011525)。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池慧彥因腦血管畸形及甲狀腺癌在在被告處治療。住院后治療期間,被告診療行為經司法鑒定存在過錯,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因;原告池慧彥身體損傷二級傷殘;池慧彥2019年12月5日出院后12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損傷恢復;池慧彥屬于完全護理依賴,日常生活建議二人護理;原告需要殘疾器具輔助,事實清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受害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其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依據被告過錯程度,支持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50%的請求,對其過高請求不予支持。池慧彥因被告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結合原告訴訟請求標準計算為(結合原告身體狀況及殘疾器具使用更換情況,原審法院對殘疾后護理及殘疾器具輔助費用費用自定殘之日起暫支持6年,后續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醫療費212,770.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750元(按照每天50元計算255天),營養費11,250元(以每天30元,參照鑒定意見,計算375天),護理費707,620元(參照鑒定意見,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務業工資標準46,858元/年計算,原審法院支持2人護理,住院期間至定殘前護理費為566天為145,324元,參照鑒定意見,定殘后護理費暫計算6年為562,296元),誤工費72,662元(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務業工資標準46,858元/年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共計566天),傷殘賠償金615,617.46元(原告請求符合相關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264,757.45元(其中8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計算,劉欣彤其余3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的90%的1/2計算,劉奕銘其余6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的90%的1/2計算)交通費1,317元,殘疾輔助器具費93,920元(原告未提交其已使用殘疾器具票據。結合原告病情,參照鑒定意見,根據殘疾器具更換周期,原審法院暫支持其6年內(含6年)相關費用:頭頸胸矯形器暫支持(按照每個價格2,8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8,400元)、動態型掌指矯形器(按照每只價格1,5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4,500元)、高靠背輪椅(每輛價格1,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及維修費20%為1,920元)、固定式足踝矯形器(每只價格7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2,100元)、防褥瘡床墊(每個價格3,000元,使用壽命三年,支持更換1次為6,000元)、防褥瘡坐(靠)墊(每個價格9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2,700元)、護理床(每個價格2,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尿不濕(每片價格3元,每天更換六片,暫支持6年使用量為39,420元)、一次性尿墊(每片價格2元,每天更換六片,暫支持6年使用量為26,280元),鑒定及檢查費21,914.8元,上述費用共計2,014,579.22元,由被告賠償1,007,289.61元,本案原告遭受精神損失,原審法院支持被告賠償其精神撫慰金40,000元,共計1,047,290元。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標準過高,原審法院對其過高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病歷復印費400元,沒有法律依據,其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支付醫療費用經醫保部門報銷部分,可由醫保部門依法甄別另行主張權利。被告稱其醫療行為符合規范,與事實不符;被告主張原告為一人護理,其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大多數案件均認定一人護理的事實,其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池慧彥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撫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47,290元;二、駁回原告池慧彥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801元,由原告負擔14,419元,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1,38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交與法院。(原告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交300元,下余應承擔部分14,119元由被告在案款中扣除一并交于法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提交了證據并申請該醫院神經外科主任醫師周某某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本院依法組織了質證,經審查,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本院經審理查明,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池慧彥墊付醫療費27500元,已經退還17500元,剩余1萬元,池慧彥同意扣除。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相關鑒定人員均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且均系法院依法委托,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雖然不服鑒定意見,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鑒定意見,故一審法院采納上述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過錯程度、池慧彥的護理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并無不當。
關于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池慧彥墊付醫療費1萬元的問題,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了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后,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池慧彥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撫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37,290元;
三、駁回池慧彥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5,801元,由池慧彥負擔14,419元,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1,38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交與法院。(池慧彥負擔部分,池慧彥已預交300元,下余應承擔部分14,119元由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案款中扣除一并交于法院)。二審案件受理費14226元,由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袁斌審判員張建軍審判員董忠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鄒靖書記員宋兵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醫美醫療事故處理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醫療損害主要責任法院判決 ,現在醫療美容整形醫院越來越多了,一批又一批的愛美人士紛紛都會選擇進行整修美容,那么關于醫美的事故也就越來越多,很多醫院可能都沒有資質,下面了解醫美醫療事故處理。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1
一、醫美事故怎么處理
(一)雙方自愿協商;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二)申請人民調解;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若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異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醫美糾紛可以找哪些部門
1、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投訴
有關部門會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調查、取證,并組織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鑒定,出具的鑒定結果是有法律效應的。即使訴諸法庭,也要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法醫鑒定。一旦鑒定結果出來,法院就會依法公正判決。而通過私下交易進行了結的途徑,會遺留后患。
2、向工商行政部門反映
一些美容院、美發廳、發廊是由工商行政部門批準發放生活美容營業執照的,如果這些單位擅自擴大營業范圍,實施醫療美容項目,一旦出現美容糾紛,衛生行政部門沒有依據受理,可首先向工商行政部門反映問題,再由其聯合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處理。
三、醫美事故鑒定去哪里
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局---醫政科。醫療機構是屬地管理。先申請縣市區衛生局組織鑒定,如有異議,于2月內在申請省級鑒定。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2
發生醫美糾紛時可以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找當地的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工商管理部門,如果糾紛無法就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于醫療美容糾紛按照醫療糾紛進行處理,其處處理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一)雙方自愿協商;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二)申請人民調解;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三)申請行政調解;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若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異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生醫美事故的處理辦法,首先是醫患雙方協商調解,再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最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主要途徑。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3
醫美事故怎么處理標準是:根據醫療事故給受損失的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賠償的標準。
第一步,鑒定醫療事故。
復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發生醫療糾紛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復制或封存病歷資料,法律術語叫“證據保全”。
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屬于書證的一種。
病歷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醫患關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診療過程的證明,是判斷醫院是否應對患者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承擔責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證據材料,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作用至關重要。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
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為會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
為此,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對醫院方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既可以違約而追究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侵權追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受害人可選擇其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審判實踐中,鑒于違約責任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及醫療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于侵權責任較為有利于患者。
當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或其他情況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三步,計算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
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無論多少復雜的醫療糾紛,獲得相應的醫療事故賠償是患方的最終目的。
也就是說,賠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
隨著醫療損害主要責任法院判決 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的醫療技術也在不斷的進步,但是不可以否定的是,我國的醫療事故也是時有發生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規定。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有哪些為了科學劃分醫療事故等級醫療損害主要責任法院判決 ,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損害主要責任法院判決 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制定本標準。
專家鑒定組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衛生行政部門在判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否為醫療事故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按照本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實際情況具體判定醫療事故的等級。
本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折疊編輯本段一級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折疊一級甲等
死亡。
折疊一級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折疊編輯本段二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折疊二級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折疊二級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并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瘺;
10.肝缺損3/4,并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
折疊二級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13.膀胱全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折疊二級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于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于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咽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回腸造瘺;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折疊編輯本段三級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折疊三級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并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瘺;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20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損大于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瘺;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瘺;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折疊三級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于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睪丸萎縮,血清睪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折疊三級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1-0.3,視野半徑<20°;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并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瘺;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折疊三級丁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41dbHL(分貝)或單耳大于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于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睪丸、附睪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折疊三級戊等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后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后功能有輕微障礙。
折疊編輯本段四級事故
折疊總說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折疊表現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后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后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并發癥。